旺角騷亂



被港府定性為「暴亂」的旺角騷亂事件,源於2016年2月8日農曆年初一深夜,開始時旺角砵蘭街頭因聚集無牌熟食小販擺賣,原已透過網絡動員並有所準備的「本土民主前線」成員,與執勤的食環署人員口角推撞,之後警隊奉召到場,引起更激烈的警民衝突,擾攘至9日凌晨演變成騷亂,警員不但以噴霧劑應付,有交警在同袍受襲期間更向天開了兩槍,之後騷亂加劇,現場騷亂市民挖起路上磚塊丟向警隊,並當街縱火燒車,與此同時,部分警員也殺得眼紅,將警棍揮向騷亂者頭部,導致少數騷亂者頭破血流。

結果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之間,至山東街、豉油街、西洋菜南街、奶路臣街等地,磚頭、玻璃瓶和垃圾筒橫飛、烽煙處處,不但警員、示威者,多位傳媒工作者同告浴血,事件一直至清晨時份,示威者人數減少,數十名警隊特別戰術小隊警員聯同多名全幅裝備防暴警掩至增援,示威者至8點左右相繼散去。

由於事件涉及開槍及街頭縱火,有論者與1967年的六七左派抗英暴動比較。但騷亂中部分示威者高呼「香港建國」的口號,加上發動者為「本土派」團體,使事件廣泛被指與後雨傘運動社會反中的緊繃氛圍有關。

事件有超過130名傷者入院,截至10日(大年初三)傍晚為止,仍有6人留院,情況都穩定,當中3名是警察,其中1人接受手術,將顴骨復位。

另外,警方事件後繼續採取拘捕行動,先後在機場、深水埗和粉嶺拘捕三名男子,涉嫌與騷亂有關,令被捕人數到10日傍晚為止增至64人,當中包括學民思潮成員林淳軒,其中30幾名被捕人士並被控以的「暴動罪」,是港府自1970年立例後首次使用。

從北京中央的立場,事件被定性為「本土激進分離組織」策劃的「暴動」,有國外則稱之為「魚蛋革命」,在港評論中有簡單認為只是雨傘運動「爭取普選」的延伸,但也有認為涉及特區沿自殖民時期政經民生深層次矛盾沉澱悶氣下的一次爆發,且餘波沒完沒了。或說 Revolution、或說是Riot、Disturbance、Choas、Protest,各方互相斥責,社會更呈撕裂。但無可否認,熟食小販問題已討論多年,港英時代自1980年代取締,已有圖利地產商的說法,但小販管理隊在敏感日子包括雙十、或大時大節像農曆年,始終會放鬆執法,避免在民眾聚集下挑起社會譟動。

唯自特區政府尤其是曾蔭權執政後,全面剷除熟食小販的生存空間,至2015年特區政府開始考慮解決方式,財政司司長曾俊華並提出美食車的概念,卻一直沒有任何實質的行動。

從歷史觀察,苿莉花革命沿於年輕小販自焚致死而爆發,台灣228事變也因緝菸隊趕絕售賣私菸的火苗引起,民生無小事,小販問題背後深藏的社會矛盾,更是不可輕覷。

小字典:暴動罪

按《公安條例》第19條,若集結按《公安條例》第18條被定為非法集結,而非法集結的人中的任何一人,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非法集結就會變成暴動,而所有集結的人就是集結暴動。參與暴動的人即犯暴動罪。

根據第19條,一個人必須是先參與了一個非法集結,而當這非法集結因參與者中的一人破壞了社會安寧,令非法集結轉化為暴動,他才算是參與暴動,但他不需是破壞社會安寧的那人。

根據《公安條例》,如任何參與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riot),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

2014年佔領運動後,多人被控非法集結或公眾地方內擾 亂秩序行為,但未有人被控以暴動罪行。據《明報》引述,監警會前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解釋,前兩者與暴動的主要分別,是前兩者均指向有可能造成破壞社會安 寧的舉動,但暴動是指已經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張達明表示,觀乎旺角衝突期間有人毆打警員、向警員拋磚頭及破壞公物,認為部分示威者已觸犯暴動罪名。本身 是民主黨黨員的律師涂謹申亦認為,佔領運動不是暴力集結,與今次旺角衝突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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