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欄旺角騷亂

旺角騷亂3被告裁決暴動罪罪成

旺角騷亂衝突中被指參與「暴動」及向警方投擲玻璃樽等物件的兩男一女,被區域法院裁定暴動罪罪成,本案成為旺角騷亂中首宗以暴動罪定罪的案件。案中3名被告分別為港大女學生許嘉琪(23歲)、無業的麥子晞(20歲)及廚師薛達榮(33歲)。他們被控在2016年2月9 日凌晨在彌敦道近豉油街一帶參與暴動,17日判刑。法官沈小民在裁決中指出,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但他們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也屬「共同犯罪」,亦指出此案與越南船民暴動無異。

辯方律師求請以1990年代越南船民暴動案比較,指出案中船民故意攻擊另一方船民,以自製尖頭鐵枝及石油氣做武器,被打船民更困在難民營無法離開,其嚴重程度遠超本案。法官反駁稱看不到兩宗案件有何分別,說「掟玻璃樽都可以死人」,指本案暴力程度已超越幫派毆鬥,更質疑為何不可參考越南船民暴動案,以監禁5年為量刑起點。

辯方早前爭辯案發當晚不構成「暴動」場面,現場沒有人受傷,也沒有財物被損毀,法官表示不敢苟同,認為示威者將暴力付諸實行,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的控罪元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