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欄旺角騷亂

旺角騷亂暴動罪犯各判囚3年

區域法院向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罪的3名被告判刑,各人被判囚3年。法官沈小民判刑時指考慮本案的參與人數和暴力程度,雖然沒有傷亡但也有危險成份,認為要判處阻嚇性刑罰,不容姑息,亦要發出訊息,稱「任何人參與這類暴動需明白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代價可能會很大」。

法官強調暴動罪行案例判刑目的主要為維護公眾利益,並指當晚「暴徒是衝著警察而來」,當晚警察是被急召到場,未配備太多防暴裝備,馬路上警察有盾牌和頭盔等,但行人路上的警察則只有警棍等,暴徒所使用的暴力可對警察造成人身傷害,令他們生命受到威脅,沒造成傷害只是幸運。

法政匯思成員、大律師石書銘表示,法庭會獨立處理每宗案件,即使沈小民法官在審訊時已定性當晚發生的事為暴動,甚至認為當晚其他參與衝突的人同樣干犯暴動罪,在日後審訊時法官都會重新檢視案中證據,再決定案中被告是否干犯暴動罪,因為每宗案件都有事實基礎,指「今次定性為暴動並不代表之後會定性為暴動」,這次屬原審裁決,不會成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的案例,上訴庭的判決才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無論判刑如何,控辯雙方均可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