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旺角騷亂

旺角騷亂再有3被告暴動罪罪成

法官姚勳智3名男子就旺角騷亂被控暴動罪罪成判刑,3名被告以3.5年作量刑起點。 第一被告19歲楊子軒判入教導所,第二被告羅浩彥及第五被告連潤發各判刑3年,今次是首次有暴動罪罪成被告被判監禁以外的刑罰。

法官判刑時有提及越南難民營暴動案,當時考慮到衝突的規模、暴力的程度、參與人數、是否有預謀等因素,並需判處具阻嚇性刑罰。旺角暴動案的衝突暴力程度是中等zb2os。不過,當時越南難民營案中發生在禁閉式空間可能造成傷亡,情況不同,所以考慮上述因素,作出3.5年量刑起點。

首被告楊子軒判處教導所令,被告願意接受,辯方指被告未滿20歲,成長時出現行為問題,希望法庭接納報告建議。次被告羅浩彥,教導所報告則不推薦判處教導所令,辯方指,未見被告於現場作出騷動式或挑動性行為。

第五被告連潤發則親撰求情信指,他在案發當晚於Facebook得知警方向天開槍,故趕到現場望幫助弱小,但後來受團體唆擺。辯方指他有所反思,亦並非仇警,也並非借衝突以製造無政府狀態。連潤發現正著手造一本本地字典,辯方就第正被告呈上共29封求情信,包括他的母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