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男被枉關車門偷竊坐冤獄六周

男獄後上訴得直脫罪

羅後來又得到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上訴至終審法院,要求就控罪中「干預」一詞作出定義,最終終審法院頒下判詞,指《道路交通條例》無為「干預」一詞下定義。根據詞典對「干預」的定義,「干預」定義為對事物作出改變或損害,羅於案中只是替原告關上車門,沒有對汽車造成任何改變或損害,更有可能出於好心替原告關上車門,裁定羅上訴得直,撤銷控罪,律政司需付1.4萬訟費予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