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業主由於不遵從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清拆令,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262,400元。
第一宗個䅁涉及大埔運頭街一幢住宅大廈兩個單的2名共同業主,兩個單位共有4個搭建物在沒有無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而建設,面積合共約77平方米。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2名共同業主發出2清拆令。
屋署發言人表示,涉案2名共同業主較早時已沒有履行清拆令,曾遭屋宇署檢控並已被罰款20,660元。由於他們仍然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提出第2次撿控。他們本月2日於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合共被判罰款171,960元,當中51,96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二宗個䅁業主的單位,與第一宗個䅁屬同一幢大廈。該業主的住宅單位平台上有面積約20平方米的搭建物,在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下興建。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由於該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判罰款90,520元,當中30,5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嚴厲執法,包括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及公眾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最高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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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粉嶺裁判法院所在的粉嶺法院大樓。(來源:文創產業發展處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