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宇署今日就去年11月26日大埔宏福苑火災涉及的樓宇維修工程,向2間公司及4名人士提出合共259項檢控,包括准許或授權在進行建築工程時使用欠妥的或不符合《建築物條例》的物料,及沒有妥善監督修葺工程等。
兩間被起訴公司分別為宏福苑維修工程的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建築師有限公司,及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建築工程有限公司。
被檢控4名個別人士:黃俠然、吳躍、侯華建、何建業
4名被起訴人士分別為鴻毅的董事黃俠然,及該公司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吳躍,以及宏業的2名董事侯華建和何建業。
屋宇署發言人表示,宏福苑火災後,屋宇署和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的調查顯示,工程顧問公司鴻毅聘用的註冊檢驗人員,沒有妥善監督訂明修葺,及沒有確保該建築物安全或已被致使安全;而工程總承建商宏業及工程顧問公司鴻毅,在工程進行期間涉嫌准許或授權使用非阻燃的棚網及帆布、非阻燃的發泡膠板遮擋窗戶,以及移除樓梯走火通道的窗戶,開設俗稱「生口」的開口,並以非阻燃物料作掩蓋,令火勢迅速蔓延,並阻礙逃生,最終導致168人死亡及79人受傷。
發言人續說,宏福苑屬居者有其屋屋苑,由房屋局獨立審查組獲授權按《建築物條例》管制。屋宇署就獨立審查組調查所得的違規事宜,在徵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按《建築物條例》第40 (2A) (a) (i) 、40 (2B)、40 (2AE) 及40 (2AF) 條,提出今次檢控。
發言人指出,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 (2A) (a) (i) 條,與小型工程直接有關的人,如准許或授權在工程中加入或使用欠妥或不符條例規定的物料,即屬犯罪。根據第40 (2B) 條,如進行、授權或准許小型工程,而其進行方式導致任何人受傷或任何財產損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0元及監禁18個月。
有關宏業於今年年初通知屋宇署該公司不再擔任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並於今年2月被該署按《建築物條例》將其從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名冊中除名,會否影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該署發言人說,除名並不免除該公司及相關人士在《建築物條例》下的刑責及其他法律責任。不論涉事註冊建築專業人士有否被法庭定罪,屋宇署亦會轉介予相關專業人士紀律委員會考慮紀律處分。
勞工處已向承建商、工程顧問和個別人士提出檢控
勞工處發言人表示,就宏福苑樓宇修葺工程地盤發生的火災導致5名工程承建商人員遇難,該處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現階段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循公訴程序,已向相關持責者,包括承建商、工程顧問及個別人士,就違反該條例下的「一般責任」條文提出共25項檢控。
發言人強調,勞工處絕不容忍違反職業安全及健康法例的行為,定必嚴厲執法,以保障僱員的職安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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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火災後的大埔宏福苑。(攝影:張仲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