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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十大重點

本港回歸23周年前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港區國安法》,並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意見後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即晚(六月三十日)11時刊憲生效。

<十大重點如下>

-設立「港區維護國安委員會」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需提交年度報告。

-「港區維護國安委員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

-律政司設立專門的檢控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駐港維護國安公署」意見,公署由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應當遵守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依據本法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律政司司長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指示毋須陪審團審理。

-審判應公開進行,涉及國家秘密、公共秩序等情形不宜公開審理,禁止新聞界和公眾旁聽全部或者一部分審理程序,但判決結果應一律公開宣布。

-「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最高判終身監禁,當中例子包括「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公司、團體等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犯本法而受刑事處罰應責令暫停運作或吊銷執照或營業許可證。

-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提供重要線索破案,犯罪較輕可免除處罰。

-財政司司長應從政府一般收入中撥出專門款項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的限制,每年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警務處承辦「港區維護國安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安工作。

【憲報】《2020 年全國性法律公布》
https://www.gld.gov.hk/egaze…/…/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