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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公民廣場覆核刑期 三人判囚6至8個月

前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學聯前常委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2014年闖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案,上訴庭裁定,律政司覆核刑期得直,改判黃之鋒監禁6個月、周永康監禁7個月、羅冠聰監禁8個月。

3人聞判後表現平靜,不時互相交談和微笑。周永康一度望向坐在公眾席的父母,面露微笑,他的父親微微點頭回應。宣判前,周永康的父母也哭泣。黃之鋒離開法庭時高呼「香港人不要放棄」。羅冠聰和黃之鋒的女友表現冷靜,聞判後不斷按手提電話。羅冠聰女友向犯人欄方向,豎起拇指並報以微笑鼓勵,又叫對方加油。周永康父親表示,兒子為港人和香港無私付出,他絕對支持兒子,並感到驕傲。

上訴庭法官宣判時提到,作出判決時,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最高可就非法集結罪判監3年。上訴庭考慮到案情、答辯人的情況及動機,法庭認為必須向自以為行使集會名義、漠視法庭要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的人士給予阻嚇,又認為他們行使集會權利,但不可漠視法紀。法庭認為,適當的量刑基準為8至10個月監禁,但考慮他們已完成社會服務令,故扣減刑期。

律政司發表聲明,表示特區政府一直尊重言論、示威、集會等自由和權利,但行使時必須尊重法律,不應超越法律容許的界線。聲明表示,社會上部分人指本案的檢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律政司認為此類指控全無基礎,漠視客觀證據。律政司只是依據《檢控守則》、適用法律和證據處理刑事案件。

較早前,3人在開庭前於法院外見記者,羅冠聰表示,3人對判決都很悲觀,預料很多機會要即時入獄,而且刑期不短。他說無論結果如何,內心都是自由,做的事對得起他們相信的公義與價值。羅冠聰表示,回顧重奪「公民廣場」一事,是雨傘運動的開端,是和平非暴力的佔領行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但他指,律政司與建制派的喉舌,想將行動抹黑成暴力,想令參與的人後悔。羅冠聰形容中央就雨傘運動進行清算,對所有壓力及司法暴力,他們都坦然面對,無愧於心。

2014年9月26日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三人於當晚分別爬過圍欄,進入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他們去年8月被判「非法集會」和「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黃之鋒被判80小時社會服務令;羅冠聰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則被判監禁3星期,緩刑1年,各人早前已完成服刑。律政司提出刑期覆核,早前在庭上指原審裁判官沒有考慮案件嚴重性,又指近年遊行集會衍生罪行愈來愈多,希望上訴庭藉此給予判刑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