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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擴警權 林鄭稱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昨日召開首次會議,就《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關於 授予警方權力制定《實施細則》,今日(7日)正式生效。特首林鄭月娥今早出席行政會議前表示,《實施細則》有清晰規定,強調是為了履行國安法賦予保障人權的要求,細則不受司法覆核亦不受干預。她亦指,若外界認為這是「擴大警權」,是錯誤理解法律。

林鄭月娥指,《實施細則》並非賦權,若細則與本地法例有衝突亦有凌駕性,如在有合理理由下可截取通訊及進行監察,須要由特首核准。她亦重申,《港區國安法》不僅沒有削弱人權和自由,還保障絕大多數港人合法享有的自由權益。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批評,有關細則訂明執法部門「只要有合理懷疑」即可進行竊聽,是門檻極低,即使要經法院審批,法庭在細則執行上,也不能做到制衡、把關角色。他又指出,細則將授權權力交至特首而非法官,做法有問題。因為特首本肩負維護國家安全責任,審批監察有可疑人士,授權應由獨立第三方,或有另一組人負責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