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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入境旅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及管有未完稅香煙
判囚6個月和4個月

兩名入境男旅客因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以及管有和處理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違反《進出口條例》和《應課稅品條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6個月和4個月,及各被罰款1,000元。

海關發言人表示,海關人員於今年3月11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兩名同為44歲抵港男旅客時,在他們的個人行李內共檢獲約68,200支另類吸煙產品,及約57,000千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共約440,000萬元,應課稅值共約190,000元。二人隨即被捕,之後被檢控上述罪名。

發言人說,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和草本煙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資料指出,根據《進出口條例》,簡單來說,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和草本煙,而較詳細的描述如下:

‧ (1)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 (2) 用於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 (3)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根據《應課稅品條例》,煙草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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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兩名被控男旅客於3月11日被海關人員檢獲的未完稅香煙及另類吸煙產品。

主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