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說兩句也藐視法庭?

【社會議題】

近日電視上有關司法的劇集不少,相信燃起了不少人對「法庭」的興趣。在劇集中,我們往往會見過一些角色在法庭上大叫大嚷、行為激動,而被法官指其「藐視法庭」,就像在小學課室裡不守秩序的意思,但事實上……「藐視法庭」當然不單如此。看官們有否想過,其實即使在法庭外的一些言論也有可能構成「藐視法庭罪」?

最近期的例子,就是近日有建制派官員公開指法庭審理「佔中」案件時,出現「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情況;也有建制派人士表示:「上到法庭俾你嗰狗官咁判」這般言論,或許常人聽起來只覺是一般建制論調,但在專業的法律界人士耳中可就不是這麼簡單一回事了。由法律界人士組成的組織「法政思匯」,於3月31日針對上述有關法官的批評發表意見書,指其「涉嫌干犯藐視法庭刑事罪行」,注意:「刑事罪行」,即可能要坐監的!

我們心想:「嘩,說兩句有沒有這麼嚴重?」絕對有!在Dhookarika v DPP [2014]案中,法庭的判詞說:

……正如 Lord Steyn 所述從犯罪行為方面來看若接納必須出現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信心的實質風險那麼相應的犯罪意圖應與該風險的構成有關 如被告有意圖或主觀而罔顧後果地損害公眾對司法公正的信心判處被告有罪是合理的判決……

所以,當有人有意圖或主觀而罔顧後果地批評法官「狗官」或提出「法官亂判亡法治」一類標語,並缺乏理據,已經造成損害法庭權威的實質風險,法庭有機會按「藐視法庭條例」將其入罪。不過,由於議員有豁免起訴權,因此不會因其言論而被起訴。話雖如此,在立法之內的議員,又是否應該對司法不尊重?

話說回來,說一句「狗官」也會出事,法庭豈不是高貴不可侵犯?與「獨裁」又有何分別?

危險危險,或許單就上面一句,便「藐視法庭」了。事實上,法庭並非如此不可批評,「法政思匯」的意見書中更一開始便先提出「法庭並非不可批評的機構」,原因是:

在一個自由及健全的社會司法機構及個別法官並沒有亦不應該擁有不可被批評的特權 相關批評得建基於建設性或理性的討論。」

律政司於3月30日亦發表了有關對法庭合理批評及惡意中傷的分別,在此節錄一段:

然而就法庭判決作恰當的討論甚或批評是一回事但辱罵性的攻擊或會削弱司法獨立和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的不當行為則完全是另一回事正如梅師賢爵士指出註二法庭不應成為不負責任批評的目標公眾信心對保持司法制度的健全性極為重要一旦消失或受損害則往往不能輕易修補』。」

可見,重點是要保護公眾對司法的信心,而惡意批評或辱駡性攻擊會對此造成損害,導致嚴重後果。哪到底如何才能批評法庭判決?在雙方的文章中,提及過「合理批評」或「恰當的討論」,意思是言論「有理有據」或是「公正意見」,其實意思十分簡單,即是「說話經大腦」,不要隨便罵出來。現代人評事常流於口號式,愛論斷,其實只要話說出口前,認真思考,對自己及對方負責,「藐視法庭」便於我等甚遠矣。

作者  劉力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