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雙學三子衝公民廣場案

律政司千字反擊國際法律權威抨擊

針對12名國際法律界權威就雙學三子被判入獄,抨擊香港法治面臨嚴竣威脅,律政司晚上隨即以千字長文反擊,反指聯署人誤甚或並不了解案件及香港法律制度,對此深感遺憾。據《立場新聞》引述,律政司批評,聯署信完全忽視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強調的觀點,指被告並非因為表達政治觀點而被定罪或判刑,而是他們的行為涉及暴力,稱沒有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社會,才會容許使用暴力。律政司重申,香港司法機構一直維持真正獨立運作,並以非常高的水平履行其專業職責。「聯署信指香港特的司法獨立面臨威脅等說法,毫無根據,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這意味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是有充分法律理據支持,並應向法庭提出。」

律政司回應全文如下:

律政司接獲有關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的刑期覆核申請案件(CAAR 4/2016)的查詢,當中提及一封據稱由海外律師聯署的信件 (聯署信)。由於有關案件正等候上訴,律政司不宜就個別範疇作具體評論,以免影響有關上訴的公正處理。儘管如此,律政司發言人在可行的情況下回覆如下: 

一、聯署信的內容顯示有關人士對相關案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存在誤解甚或並不了解,我們對此感到遺憾。 

二、根據上訴法庭的裁定,社會服務令或緩刑令均是違反判刑原則及極為不足的判刑,絕不能反映有關控罪的嚴重性(參見判詞第十五段)。再者,上訴法庭留意到申請涉及刑期覆核,而法庭已根據慣常做法,將量刑起點扣減一個月。上訴法庭亦考慮到黃之鋒及羅冠聰已完成相關社會服務令的時數,故此再給予進一步刑期扣減至最終的判刑,即上訴法庭從黃之鋒及羅冠聰的量刑起點再扣減了一個月的刑期(參見判詞第一百七十段)。法庭上述處理方法與過去處理刑期覆核或上訴的案件時,當答辯人已完成社會服務令,而又被上訴法庭判處即時監禁的做法一致。因此,絕不存在聯署信所指的「雙重追訴」。 

三、再者,律政司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刑期覆核,而是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第104條的規定,於判刑後十四天內,申請刑期覆核。該申請未有於較早前審理,完全是因為有關覆核申請只能於被告就其定罪所提出的上訴獲處置後方能審理(詳情請參閱律政司八月十七日發出的聲明 (http://www.doj.gov.hk/chi/public/pr/20170817_pr1.html)。 

四、該聯署信亦完全忽視上訴法庭在判詞中強調的觀點,即被告並非因為表達其政治觀點而被定罪或判刑,而是他們的行為涉及暴力(見判詞第171段)。正如判詞中指出,十名保安人員因事件涉及的暴力而受傷。事實上,沒有一個真正尊重法治的社會,會容許使用暴力。 

五、 聯署信對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的批評,完全沒有任何根據,而這宗案件與白皮書或時任香港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Bokhary PJ) 早前發表的意見亦毫無關係。反之,從上訴法院的判決書的理據可見,有關法官處理此案時,純粹是根據適用的法律原則和當時的證據,當中完全沒有政治的考慮。 

六、 再者,在司法獨立方面,律政司希望聯署信的簽署者和社會人士留意 Lord Neuberger (英國最高法院前院長及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於 2017 年9月13日在香港大學發表的演說中的觀點: 

 “ …. 我曾看到有些意見指就某些決定,香港的法官並不獨立,他們某程度上傾向北京當局,或指他們並不中立,急於討好北京當局。從我自2010年起以兼任形式擔任終審法院法官以來的親身經驗,我可以說這些說法並非事實。” (第21段) 

七、 簡言而之,香港特區的司法機構一直維持真正獨立運作,並以非常高的水平履行其專業職責。聯署信所指香港特區的司法獨立面臨威脅等說法,毫無根據。值得留意的是,上訴庭接納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這意味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是有充份法律理據支持,並應向法庭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