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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與肖像權 – AI生成影像的衝擊

近年世界各地的影視業界有不少爭議,製作公司開始與演員簽訂新型合約,不僅聘用一次性的表演,更取得使用AI無限複製其肖像與聲音的權利。這意味著,一位演員的數字分身可以在他不參與甚至去世後,繼續在無數作品中「演出」。

透過生成式人工智能AI,製作公司只需少量原始影像與音頻資料,就能創造出栩栩如生的AI演員,這些演員具有真人無法比擬的優勢:可以24小時無間斷工作,無需休息、不會生病,更可以同一時間出現在全球多個劇組,透過語音合成,演出可快速切換多國不同語言,徹底打破文化與地域界線。對於製片公司而言,這代表著低廉價錢及驚人的成本效益,老闆擁有可供永久使用的「數字勞工」。

然而,這項技術引發了演藝界與人權組織的強烈抗議,演員可能從此難以爭取更高片酬,亦要面對一種新型態的剝削,把自己的肖像永久「賣斷」給人工智能系統,成為「可複製資產」, 同時批評這AI新科技本質上是將人類藝術家「物化」為可交易的數字資產,侵蝕了表演藝術的核心價值。難怪近期內地影視平台愛奇藝(iQIYI)一度聲稱把逾百位藝人納入旗下的AI藝人庫,立刻惹來大批網民聲討,公司隨即發文澄清不會把未經同意的藝人納入其AI藝人庫。這些爭論,核心問題是當AI能夠完美模仿一個人的外在表現時,真實人類的「肖像權」是否應該包括防止被無限複製、修改甚至扭曲的權利?

有趣的是,AI在娛樂產業的應用並不一定需要真實人類的肖像。日本、韓國與美國已經證明,虛構的AI偶像可以創造出比真人明星更龐大的粉絲經濟與文化影響,驗證了AI虛擬出真人偶像的影響力。

2007年,一頭藍綠長髮的虛擬歌姬「初音未來」誕生於日本,她是由電腦創造的動漫風格角色。初音的行銷手法更具開放性,容許任何人使用她的聲音合成軟體「Vocaloid」創作歌曲。這種營銷模式催生了全新的創作生態,全球粉絲為初音創作了超過十萬首原創歌曲,部分作品點擊量突破數億,她多場全息投影演唱會門票更加火速售罄,瘋狂粉絲揮舞著螢光棒與一個非人類的偶像互動。初音證實了虛擬偶像的吸引力,作為人類的粉絲把自己的情感與想像投射其中,不會考究她是真人或是虛擬人物,她也同時沒有人類明星的性格缺陷,永遠青春,不會衰老。

2021年,韓國Sidus Studio X公司推出虛擬網紅「ROZY」。與初音的動漫風格不同,ROZY被塑造成高度仿真的韓國女生形象,擁有別緻的五官與時尚的穿搭。ROZY的Instagram帳號迅速累積超過13萬粉絲,她「代言」的美妝產品亦提升了銷售額。製作公司毫不掩飾其商業邏輯:「ROZY永遠不會衰老、不會有醜聞、不會要求加薪,也不會疲勞。」她代表了一種商業風險管理的新模式,其品牌也無需擔心代言人有任可變質。

雖然初音和ROZY均是虛擬偶像,但她們的原型設計也是以真實人類作模仿參考,試想AI技術利用了真實演員的肖像作藍本,再加以修飾變化,成為所謂「原創」的虛擬人物,一眾粉絲現時已經十分願意與明知是虛構的偶像建立真實的情感連結,未來若有更多這些跟真人相若的AI角色,肖像權的爭議必定會更加複雜難辨。

全球各國亦正面對著AI技術急速發展與法律緩慢應對之間的落差,相較於外國和內地,香港在AI肖像的法律規管似乎仍然顯得保守。本地現行法律體系並未針對AI生成肖像制定專門法規。相關議題只分散於不同法律中,例如《版權條例》主要保護創作者的經濟權利,但對於個人肖像的權利未必足夠;即使《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中,對AI生成的合成肖像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仍未有定案。

2025年,香港大學校園爆發了一宗極具爭議事件, 一名法律系學生使用同學的肖像照片,透過深度偽造(Deepfake)技術製作成色情影片,雖然沒有在社交群組中散播,但受害者發現後,希望透過刑事追究,卻難以找到明確的法例作出起訴,傳統的「發布淫褻物品」罪可能適用,但對於針對個人的深度偽造情況則缺乏準則,此事後來只由大學對學生作出校內懲處,凸顯了香港現有法律進入AI新時代,似乎未能全面應對深度偽造等AI技術衍生的傷害。

雖然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針對AI技術運用已經做了不少工作,發布《人工智能:道德與問責》框架建議。這份文件提出了一系列重要原則:包括尊重個人自主,確保個人對其資料的使用擁有知情權與控制權,亦有不傷害原則,例如AI系統設計應優先避免對個人造成傷害,防止AI系統加劇社會不平等或造成歧視,以及需要有透明度與問責。然而,由於指引不具法律約束力,始終未能直接應對AI生成肖像等問題。

早前律政司已經牽頭成立「檢視支持更廣泛應用AI所需的法律配套」跨部門工作小組,協同各政策局及政府部門,就不同政策範疇作出全面檢視,期望香港可以一方面促進AI發展,同時有合適和合理的規範管理。

面對AI肖像技術帶來的矛盾,香港既要面對全球競爭,積極開拓新的創意產業工具,但亦不容忽視AI對個人權利帶來前所未有的威脅,我們急切需要思考如何制定具前瞻的應對框架,既要兼顧創作自由,特別是娛樂產業的於AI時代的新挑戰,也要思考如何保護肖像人權。

香港可借鑑歐盟《人工智能法案》,採取「風險分級」的監管模式,即根據AI系統對社會、個人權利及安全可能造成的風險程度,製定不同強度的監管措施,法案的基本架構分為四個主要風險級別。

最高級別為「不可接受風險」(Unacceptable Risk),此類AI被認為對基本權利或社會構成嚴重威脅,例如政府機構的運作系統,以及利用AI進行潛意識操控或欺騙的技術。此類應用應被全面禁止。

第二級為「高風險」(High Risk),包括應用於醫療診斷、執法與司法、教育,以及關鍵基礎設施(如交通與能源)的AI系統。這類應用需受到嚴格監管,並須符合一系列合規要求。

第三級為「有限風險」(Limited Risk),例如深度偽造(Deepfake)內容生成工具及AI生成影像。對此類別的監管重點在於提高透明度,即必須清楚標示內容為AI生成,以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第四級為「最低風險」(Minimal Risk),涵蓋一般日常AI應用,例如文件處理、垃圾郵件過濾及電子遊戲等,基本上不需額外監管。

本文所討論的肖像爭議,應屬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第三級「有限風險」,然而,即使AI生成影像發表的內容具備標示為AI生成,個人的肖像權利亦難免受侵犯和剥削,仍有待更完善的法規。香港不妨考慮先參考並引用歐盟此標示內容為AI生成的做法,加強透明度監管,進而持續緊密與傳媒、演藝娛樂及文化創作等相關業界人士商討,因應AI科技的最新發展而製定相應法規。

香港要面對全球AI挑戰,作為國際都會,它既是創意產業的重要樞紐,承載了中西融合文化的優勢,也具備聯通國際的法律體制,有條件可以積極構建一套具前瞻性的監管框架,探索針對AI科技衝擊的有效方案。

蘇啟智
香港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專業應用副教授

(筆者提供AI生成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