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君兒綁架案

鄭興旺被判囚12年

羅君兒被綁架案,被告之一內地男子鄭興旺在高等法院被判囚12年。法官薛偉成判案時指,案情清楚顯示被告是其中一個同黨,提供物流支援,例如買飯盒、電話卡及電話等,雖然被告指自己不是主謀,但亦是重要一員,罪責同其他參與擄走羅君兒的綁匪無分別。法官指今次案性質嚴重,是一宗跨境罪案,對羅君兒以至其家人都造成極大的心理創傷,特別是羅君兒在被禁錮期間的恐懼,更是非筆墨所能形容,又稱在香港具有成就的人,不應該擔心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威脅,認為判刑要具阻嚇性,量刑起點是18年,考慮到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刑期,判監12年。

負責調查案件的東九龍總區刑事總部重案組總督察鍾志明在庭外表示,歡迎及尊重法庭的裁決,形容判決是公義一再彰顯,亦發出強而正面訊息,切勿以身試法。鍾志明說,今次是按既有機制,與內地公安緊密聯絡,短時間把10個疑匪在內地及香港拘捕,其中8人在內地已被定罪等候判刑,另外一人被判監兩年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