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激進本土主義到港獨思潮

陳文敏:港獨黨與基本法無關

繼國務院港澳辦和港府先後指港獨言行違反《基本法》,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以「法律與政治」為題撰文,論港獨是否違法,強調如果問他對港獨的取態,他並不支持,但「如果問我香港的法律可有禁止港獨的言論,目前的法律並不禁止。」他說,「《基本法》不是規範市民的刑法,市民違反《基本法》的行為,除非為刑法所禁止,否則並沒有法律的後果。」而對於倡議港獨的「香港民族黨」,自己無意支持港獨主張,但他強調,是否犯法是一個法律而非政治正確的問題。

陳文敏舉出兩條現行條例作為例子:1. 香港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物,但煽動文字或刊物必須具煽動意圖,「透過參選去達至一些政治理念,恐怕也沒有違反這一項,因為參選乃屬合法行  為。」2.  新政黨若在規定時間內未能註冊為社團或公司法人,有關幹事便會抵觸《社團條例》,「保安局長若相信禁止有關社團繼續運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所必須,便可發出相關禁令,發出禁令前須給有關團體作出陳詞的機會,發出禁令後,所有幹事和成員或損款者均屬違法。由這權力與結社自由有一定衝突,法院會要求保安局長有充分理據才能發出禁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