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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蘋果日報》報道保釋程序獲撤控

【本網訊】警方引用《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票控《明報》和《蘋果日報》去年刊登一篇法庭報道,內容透露一宗案件被告申請保釋的內容,包括被告案底。案件昨於裁判法院提訊,律政司認為兩報沒惡意,涉案報道對法庭審訊沒影響,決定給予機會,撤回全部控罪。

被告為明報集團有限公司、明報報業有限公司,分別以明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而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則以蘋果日報的東主和出版人身分被控兩張傳票,蘋果總編輯陳沛敏則以蘋果的編輯身分被控一張傳票。

律政司撤控後發聲明補充,表示司法機構去年10月指明報可能觸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遂轉介律政司考慮。警方完成調查後,確認明報及蘋果分別在報道中披露被告的刑事紀錄,兩報其後被檢控。律政司強調尊重新聞自由,但有責任確保刑事審訊公平進行,故會根據《檢控守則》,考慮檢控日後違反第9P條的個案。至於為何沒有控告其他有作同類報道的傳媒,律政司表示,警方提交調查報告時,沒有指出《星島》涉及違例,直到作出檢控後,才循《明報》代表律師的申述中,得悉《星島》可能涉及事件。律政司指考慮到公平原則及相關因素,決定撤回《蘋果》及《明報》的傳票。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9P條,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在香港以書面發布或廣播方式報道,被告的姓名、被控告的罪行、法庭名稱、裁判官或法官的姓名、受聘的大律師及律師的姓名、保釋法律程序的結果及案件押後至何時何地,則可以報道。任何人若違反上述規定,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