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條例》實施事件簿

商經局再作3項讓步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2011年10月曾提出修訂,建議企業營業額不超過1100萬元的企業,獲豁免受《競爭法》第二行為守則,即濫用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規管。總計營業額不足1億元的企業,聯合訂定的協議,也不會受第一行為守則「反競爭協議、決定及經協議做法」的規管。不過,立法會議員及業內團體仍認為數額過低,可能波及營業額高,但純利低的企業,紛紛要求提高「低額模式」的金額。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因應業界要求再作三項讓步,把1100萬元的營業額加碼到4000萬元,把中小企獲豁免比率,由86%增至95%,相信能提高商界,特別是中小企的信心。第一行為守則的上限由不足1億元提高至2億元,貼近英國《競爭法》的「小額協議」。

另外,政府建議以逾25%作為「相當程度的市場權勢」的定義,但不建議法例訂明有關比例,因市場瞬息萬變,訂明固定市場佔有率會妨礙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