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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卓堅部份勝訴 首度確立丁權屬傳統權益

法庭今日(8日)就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作出裁決,宣判「長洲覆核王」郭卓堅部份勝訴。法官指丁權的歷史可追溯到1898年,即英國租借新界之前,因而屬「傳統權益」並獲《基本法》保障,所以判新界原居民在其私人土地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為合法,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興建丁屋則屬違憲。

郭卓堅稱對判決只感到「部份滿意」,揚言會就免費建屋牌照的判決提出上訴。

鄉議局執行議員林國昌在庭外則表示判詞最重要的是首次確立丁權為「合法傳統權益」之一[註1],至於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批出丁權只是舊時做法,現已近乎絕跡,認為判決對原居屋的影響很小。

鄉議局就判決進行特別會議後,於今日稍後時間召開記者會。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在會上表示歡迎法庭裁定丁權屬合法傳統權益,但稱對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獲批建丁屋屬違憲的裁決感到相當遺撼和失望,認為原居民如沒有自己的土地便不能建屋是不合理。

劉業強回應指暫未決定會否上訴,須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後才再決定,但強調鄉議局會以實際行動捍衛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包括促請政府履行憲制責任落實《基本法》第40條。他呼籲鄉議局全體成員、80萬名新界原居民保持冷靜和克制,聽從鄉議局指示。

據現行丁屋政策,如果新界原居民欲興建丁屋,須以私人協約方式(如屬官地)、建屋牌照方式(如屬私人土地)或換地方式申請批地小型屋宇契約。按政府提供的數據,2013年至2017年間以私人協約方式或換地方式獲批地的個案分別佔最多約15%及3%,而申請免費建屋牌照獲批地的個案則佔超過八成。

郭卓堅於2015年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指該政策違憲及違反《人權法》,認為丁權對非原居民的港人不公平及歧視女性原居民,要求廢除丁屋政策。案件於去年12月開審。


註1:此前,《基本法》第40條僅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法律保障,而未有列明是否包含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