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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公布《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文

新華社公布《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全文。有關建議共21項,主要可分為以下五大內容:

一、把「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與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並列,作為國家的指導思想寫入憲法。

中共中央建議: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序言其他方面的表述部份,也以「健全法治」取代了「健全法制」、用新增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的「五個文明」的相關表述,代替原來只提及「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三個文明」協調發展的表述;在憲法序言中新增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表述;在國內各民族關係中增加了「和諧」的表述;在對外關係原則中新增了「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內容;這些新的表述體現了近十幾年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理論的新發展。

二、進一步明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憲制地位。

中共中央建議: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 「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三、取消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

中共中央建議: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四、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

中共中央建議:在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為第七節「監察委員會」;並因應對憲法其他條項內容作出適當修訂。

五、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就職需宣誓。

中共中央建議: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