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何志平涉行賄案大事記欄

美司法部控何志平八宗罪

美國司法部向法院提交正式起訴書,控告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涉嫌違反《海外反腐敗法》、洗錢罪及串謀等8項控罪。案件於2018年1月8日提堂,進行審前覆核聆訊。起訴書長17頁,當中提及何志平在2014年秋季至2017年1月,代表一間總部設於上海的中資能源企業,在案中另一被告塞內加爾前外長加迪奧協助下,賄賂乍得總統及烏干達外長,換取該能源企業生意上的優待。何志平在2015年先後兩次由香港經紐約銀行滙款共40萬美元到加迪奧在杜拜的戶口,同年以同樣途徑滙款50萬美元予烏干達外長。何志平在案中涉及的賄款約290萬美元。當局表明會充公所有何志平在干犯控罪中收取的酬勞。

何志平的控罪包括1項串謀違反《海外反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 Act, FCPA)、4項違反《海外反腐敗法》、1項串謀洗錢、及2項洗錢罪。5項涉及《海外反腐敗法》的控罪每項各最高可判監禁5年,另加3年監外看管(supervised release);3項涉及洗錢的控罪刑罰更重,每項最高可判監20年。倘若何志平全部控罪成立,何最多可被判監85年。至於罰款,《海外反腐敗法》控罪最高罰款額介乎10萬至25萬美元,洗錢的最高罰款額為5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