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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不符公民抗命英國案例

立法會財委會東北撥款會議的13名示威者,上月中被上訴庭由社會服務令改判入獄8到13個月,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等3名法官頒下判詞,如案情涉及暴力,法庭需要給予懲罰和阻嚇這兩個判刑元素較大的比重,而給予「公民抗命」這個犯案動機較少的比重,或甚至在極端的情況下,不給予任何比重。上訴庭還針對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雙學三子衝進公民廣場案中引用英國大法官賀輔明勳爵(Lord Hoffmann),2006年曾在一宗案例的判詞中指公民抗命在普通法有悠久及光榮歷史的說法作出不同解讀。

上訴庭同樣引用賀輔明2006年R v Jones(Margaret)案的評論,指以公民抗命為違法動機的犯案者,在行事時應有合理的節制,不能造成過分的破壞或對公眾造成太大的不便,當事後面對刑事檢控時,會認罪並接受刑罰來顯示他們對其信念的真摯。上訴庭指,根據賀輔明勳爵的評論,當以「公民抗命」為違法動機的犯案者是如他所言那樣行事,法庭在量刑時可考慮其犯案背後的理念,而處以較輕的判刑,當法庭這樣做時,不能理解為法庭是認同犯案者的理念,因為法庭從來都不會對政治事宜作出裁斷。而賀輔明勳爵所形容的公民抗命違法行為,應是指案情較輕的那些案件,若案情嚴重,法庭定當要給予執法這公眾利益更多的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