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黃毓民向特首掉擲杯案

普通襲擊罪成 毓民:上訴

黃毓民前年向行政長官梁振投擲玻璃杯,普通襲擊罪名成立。裁判官朱仲強指黃毓民是蓄意向梁振英掟杯,若像黃說只是想撥水而脫手,黃當時擲出杯前就不會拉後手部,令水由杯中濺出,又說自己是「對事不對人」,卻又供稱羞辱對象是梁振英,顯示供詞也矛盾不一。相反梁振英證供合理且有說服力,梁形容自己當時「freeze」動也不動,是自然描述,且說法也是人之常情,證供可信。

朱批評黃毓民明知違法,但都在所不計,罔顧後果,行為也不文明,玻璃杯是硬物,被擊中有機會受傷,裁定黃普通襲擊罪名成立,押後至25日判刑。黃獲准保釋候判,在支持者聲援下離開法院,他表示議會抗爭,不會求情,但不服裁決,計劃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