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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使用「蛇籠」捕魚合共被判罰款2萬4千元

​6名內地過港漁工較早前在本港水域,使用已被禁止在香港水域使用的浸籠「蛇籠」捕魚,連同船上1名本地船長,被控違反《漁業保護條例》,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各被判罰款4,000元。

事發在今年3月9日,漁農自然護理署人員在當日上午約11時,在香港南面石壁附近水域,發現一艘本地漁船涉嫌非法使用「蛇籠」捕魚,遂截停船隻調查。其後從船上檢走一批捕魚工具,包括「蛇籠」及絞轆,並向6名涉案男子提出檢控。

被漁護署檢取的部分「蛇籠」。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該6名被告在庭上認罪,各被判罰款4,000元,捕魚工具被判充公。   

發言人強調︰「政府一直致力打擊香港水域的非法捕魚活動,漁護署會繼續加強巡邏和嚴格執法。」

涉案漁船及其絞轆。

發言人指出,任何人士在本港水域使用船隻捕魚時,其船隻必須已根據《漁業保護條例》登記,及按其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上所列出的捕魚方法捕魚。本地漁船登記證明書有關浸籠部分的登記條件指明,任何摺疊式浸籠不得以任何方式與另一浸籠連接,或其任何一面伸展後的長度不得超過5米。因此,使用「蛇籠」捕魚違反登記條件,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漁業保護條例》禁止使用破壞性捕魚方法在本港水域捕魚,除「蛇籠」外,還包括禁止使用電力、有毒物質(如魚藤或山埃)、炸藥、抽吸器具(如用抽水泵將海牀沙泥吸至水面,篩濾後收集貝介海類海產)、挖採器具(如把連有網袋或容器的金屬耙沿海牀拖行)和拖網器具。相關規定旨在避免殺害魚苗和魚類賴以維生的浮游生物,及避免非選擇性地捕魚,以保護本地漁業資源,以及防止海洋生態遭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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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部分被漁護署檢取的「蛇籠」。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