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入境旅客因進口未完稅香煙、未有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及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4至6個月,及罰款900至1,000元。
海關發言人表示,海關人員於3月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33歲抵港男旅客,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34,0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53,000元,應課稅值約112,300元;並同時搜出10,000支加熱煙煙支,估計市值約30,000元。他隨即被捕及遭檢控,今日因違反《應課稅品條例》被判處監禁6個月和罰款900元,以及就違反《進出口條例》被判處監禁4個月,全部控罪刑期同期執行。

另外兩宗案件的被告是60歲和44歲的抵港男旅客。海關人員於3月8日,於機場截查該名60歲旅客時,在他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49,0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201,000元,應課稅值約162,100元。而在該名44歲旅客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28,000支未完稅香煙,估計市值約128,000元,應課稅值約94,000元。
海關發言人表示,該兩名旅客隨即被捕和遭檢控,今日因違反《應課稅品條例》分別被判處監禁7個月和罰款1,000元,以及監禁4個月和罰款1,000元。
發言人指出,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刑罰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海關提醒市民,根據《應課稅品條例》,香煙屬應課稅品。任何人士若進口、處理、管有、售賣或購買私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7年。而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00元及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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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圖示海關人員在33歲被告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的未完稅香煙和加熱煙。他因進口未完稅香煙被被判監禁6個月和罰款900元,而因進口加熱煙則被判監禁4個月,刑期同期執行。(來源:政府新聞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