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公民逮捕權

【社會議題/謝曦】每當慌亂之際,一些自詡「客觀理性」的人便站出來,以各打五十大板的方式發表高見,以為這樣便可以掩飾其偏差立場。近日香港的佔領運動中,便常常出現這種情況,其中最讓人訝異的,莫過於警方處理旺角日前藍絲帶人暴力行為的發言。

在一場警方的記者招待會上,記者問道:「為什麼旺角的藍絲帶人用明顯暴力對付現場和平集會人士,警方卻沒有即時阻止?後來捉了人又放人?」警方發言人的回應非常奇特,他說,「支持佔中和反佔中人士」各有不同意見,警方很難做。乍聽之下,以為父母在處理家裡小孩的爭執。家庭事,多以和為貴,未必分得清是非對錯,尤其當對錯不明顯的時候。

然而,警察不同,他們主要職責是維護市民安全及法紀,當在街頭看到有一方人在追毆另一方人,應毫不猶豫前往制止並拘捕動手一方。當然,警方或支持警方的市民會說,佔領靜坐人士也在犯法,叫警察怎麼做呢?沒錯,如果警方判斷雙方都在犯法,當然有權拘捕雙方,而不是任由一方去毆打另一方。這樣做危險的地方是,警方將執法的權力讓與了人民,人民只能自己裝備起來,並開始逮捕暴力行為者。這叫「公民逮捕」。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1012條規定,「任何人可無需手令而逮捕任何他合理地懷疑犯可逮捕的罪行的人。」一旦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須被盡快移交警方。

當然,一旦公民使用了此一「公民逮捕權」,也象徵著警察的可靠度和能力大受質疑,長此下去,對政府整個管治威信也將消失殆盡。因此,如果警方要執法,驅離現場和平靜坐同時也阻礙交通的市民,相信也有一部分人贊同的,但如果縱容不法份子暴力清場,相信只會導致三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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