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釋法權爭議

陳弘毅:釋法是一國兩制下新法律秩序產物

時任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在《憲政中國》刊物上發表《一國兩制的法治實踐:十年的回顧與反思》一文中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人大常委會確實有權在任何它認為適當的情況下頒布關於《基本法》的個別條件的角釋,也即是說,其解釋權不限於香港終審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第158條第3款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的情。」而且人大此次釋法並不影響本案已判決的法律效力,只是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有關件和引用《基本法》中該項條款時,應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為準。

他因此認為,「這次大人釋法(指1999年首次釋法)只是一國兩制下香港新法律秩序的產物,不應視為對香港法制的破壞。當然,這並不是說人大可隨意釋法,過多釋法必然會蠶食香港法院的司法權。總括來說,1999年的終審法院『澄清』判詞事件和『人大釋法』事件可以理解為回歸初期初試《基本法》的實施時,香港和內地兩地法制的相互碰撞並開始相互適應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