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修訂《逃犯條例》爭議社會新聞

鍾國斌建議剔除賄賂等經濟罪 未確定會否投反對

自由黨黨魁、立法會議員鍾國斌就修訂《逃犯條例》建議政府追加剔除賄賂、僞造文件的相關罪行及不設追溯期,並要求政府進一步釋疑。他指出港商在國情下不得已就範,而現時政府未有指出具體的定罪細節、罪行涵蓋面亦太寬廣,商界不能不感到憂慮。他直言已預計有關要求會惹來反對聲音,但即使被指「貪得無厭」,亦不得不堅持。

鍾國斌表示,自由黨目前未確定會否因修例未達商界要求而投反對票,又指不敢說條例草案百分百夠票通過。他早前在論壇上曾直言自己有勇氣向中聯辦和政府說「不」,並強調自己代表的是紡織界而非「西環」、「中環」。

鍾國斌就商界的要求解釋。賄賂罪方面,他引述兩會期間內地官員的說法,指內地為保障社會穩定,容許小規模賄賂,因而商家之間互贈煙、酒等送禮行為一直很普遍。而港商在內地經商,難免須迎合內地文化,作出國情容許的行為。

要求剔除僞造文件的相關罪行,則是基於內地改革開放初期的政策有可能使港商誤墮法網而提出。鍾國斌指內地當時未有完善政策,多項經商政策如「三來一補」、「來料加工」等,均使在內地設廠的港商「摸著石頭過河」,企業生產的實際貨品數量與進出口文件列明或不相符,有可能變成偽造文件。

至於要求不設追溯期,即要求在法例生效後發生的犯法行為方可入罪,鍾國斌稱這種做法並不罕見,英、法等法治國家均在實行。

此外,自由黨榮譽主席田北俊對傳媒透露,如果商界對修例有很大憂慮,自由黨「絕對有可能反對」。他解釋,商界的憂慮源於「對內地整個法治沒有信心」。對於賄賂罪,他指出內地政府在90年代由於「無錢」,港商如欲於內地設廠,就必須附帶出資建學校、醫院,才能獲批廠牌、營業牌,因而賄賂情況很普遍。

保安局今年2月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而商界要求剔除13項有關經濟商業的罪行。政府於本月3日應商界要求剔除其中9項,但不包括第15項罪類,即有關賄賂、貪污等的罪行。

(照片來源: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