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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指虛擬資產機構使用「銀行」可能違法

香港金融管理局警告虛擬資產機構,自稱其為「銀行」或聲稱其產品為「存款」,可能違反《銀行業條例》。

金管局發言人表示,留意到有些虛擬資產機構自稱為「加密銀行」(crypto bank)、「虛擬資產銀行」(crypto asset bank)、「數碼資產銀行」(digital asset bank)、「數碼銀行」(digital bank)或「數碼交易銀行」(digital trading bank)等,或聲稱提供「銀行服務」(banking services)或「銀行戶口」(banking accounts)。有些虛擬資產機構亦使用「存款」(deposits)一詞來形容客戶存放於該等機構的資金,或宣傳「儲蓄計劃」為「低風險」及「高回報」。「上述種種描述或具誤導性,令市民相信有關的虛擬資產機構是在香港獲認可的並且是他們可放心交託其儲蓄的銀行。」

「根據《銀行業條例》,只有獲金管局發出經營牌照的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或接受存款業務。除認可機構外,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業務時採用「銀行」一詞的名稱或稱謂,或申述該人是一間銀行或正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即屬犯罪;任何人不得在香港經營接受存款業務,或邀請公眾人士作出任何存款,否則亦屬犯罪。」發言人說。

發言人提醒市民,非香港銀行的虛擬資產機構不受金管局監管,而存放於該等機構或平台的款項亦不受香港存款保障計劃保障。市民如果對任何聲稱為銀行或邀請作存款的機構有所懷疑,應查閱金管局網站上的認可機構名單以核實該等機構是否已獲認可(vpr.hkma.gov.hk/chi/regulatory-resources/registers/register-of-ais-and-lros)。如再有懷疑,可致電金管局公眾查詢熱線(2878 8222)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