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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管會:facebook撐候選人可當廣告 沒授權可判囚7年

【本網訊】立法會選舉將至,選管會早前就立會選舉活動指引諮詢,選管會主席馮驊昨簡介選委會選舉指引更新內容,指根據香港法例,選舉廣告定義十分廣泛,提醒網民在互聯網發布的任何促使某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信息,都符合選舉廣告定義。馮承認,目前選舉廣告的定義廣泛,但如果市民只是發表個人意見,如就候選人作評論而分享有關訊息,則不屬於選舉廣告。

被問到若市民在facebook上轉頭像支持候選人是否屬選舉傳,馮指出,網民若經候選人授權,在網上呼籲投某候選人一票,就要計算入選舉開支,如若沒有授權,則有可能觸犯選舉法例,面對最高7年刑期以及罰款。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任何人若非候選人亦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在選舉中招致選舉開支,即屬非法行為。

對於早前的新界東補選中,選舉事務處未有協助本土民主前線候選人梁天琦寄出選舉單張,馮表示事件涉及司法覆核,他不會評論。馮說,若要制定一份名單,列明有何字眼會違反條例並不可行,因為要視乎上文下理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