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報道

競選經費上限

【台灣選戰】台灣中央選舉委員會明文規定,為今年「九合一」地方競選經費訂立最高金額,希望防止流弊發生,倡導公平選舉。

根據《選舉罷免法》規定,直轄市長、縣市長競選經費上限,是以各選舉區人口總數的70%,乘以基本金額20元新台幣(下同),再加上一個固定金額,兩者合計而來。如直轄市長選舉固定金額為5000萬元,縣市長3000萬元。以台北市為例,競選經費的上限近8800萬元。

無黨籍台北市長候選人柯文哲認為,毫無節制的選舉花費只會敗壞選舉風氣,破壞民主的公平競爭,容易墮入金權政治,政商勾結的深淵。因此當募款金額達到上限後,即宣佈停止募款活動,並關閉募款帳戶。而民進黨台南市長候選人賴清德募得競選經費1000萬元後亦覺足夠,關閉了募款帳戶。不過,國民黨候選人黃秀霜質疑賴清德所定的「五不」政策:不設競選總部、不插旗幟、不設看板、不使用宣傳車以及不中斷市政,根本不用花錢,為何還需要募款?

相形之下,國民黨仍主打傳統的宣傳戰,電視廣告和文宣看板,所費不貲。民間團體批評國民黨擁有龐大黨產,才能持續主打選舉廣告,造成不公平競爭。

不過,亦有些人花錢參選,只為表達自己的理念。如台北市長候選人趙衍慶、陳汝斌,二人已達高齡78歲,即使賠上老本,即便20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得票數未達選舉人數十分之一),也在所不惜,就只為了關懷弱勢社群及追求願景的理想。

 

原文:選舉與金錢的糾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