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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罰款知多少

【台灣選戰】凡年滿20歲便可投票,即於1994年11月29日(包括當日)以前出生人士,在選舉區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以戶籍登記資料為準)便可投票,即必須於2014年7月29日(包括當日)前遷入該選舉區。但在選舉公告發布日(即2014年8月21日包括當日)後遷入,則無選舉投票權。而投票當日,無論候選人、助選團或投票人必須遵守投票規則,否則,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條例罰款或量刑。

 

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罰款:50萬至50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13萬至125萬元)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當日,於投票所內或附近進行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拉票、散發傳單、傳送簡訊、重新張貼、懸掛或豎立標語、旗幟、使用宣傳車輛或擴音器、穿著候選人競選背心於投票所附近徘徊不去等,已屬違反條例。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5項」規定,處以50萬元新台幣至500萬元罰鍰。

 

投票所附近干擾他人投票

罰款:1萬5千元新台幣(約港幣3千8百元)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依第108條第2項規定,禁止於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反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攜手機或相機入投票所

罰款:3萬元至3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7千5百至7萬5千元)

投票時禁止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違反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3項、第106條第1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撕毀選票

罰款:5千元至5萬元新台幣(約港幣1千3百至1萬3千元)

投票時若不小心蓋錯選票,將無法重新領票再投。故投票時應審慎圈選,即使蓋錯選票,仍請投入票匭,切勿撕毀或將選票攜出。若有違反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10條第8項」,撕毀選舉票,將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攜出選票

罰款:1萬5千元新台幣(約港幣3千8百元)或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8條第1項」若攜出選舉票,將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攝影刺探圈選內容

罰款:5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13萬)以下,並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入投票所內,禁止以攝影器材刺探選舉人圈選選舉票內容,違反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5條第4項、第106條第2項」,將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查獲之攝影器材沒收之。

 

把非選票投入票箱

罰款:5千至5萬元新台幣(約港幣1千3百至1萬3千元)

禁止將選舉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及撕毀選舉票,違反者,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0條第8項」將處新台幣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向他人出示圈選內容

罰款20萬元新台幣(約港幣5萬元)以下,或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禁止於圈選後將選舉票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違反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3條第2項、第105條」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