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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犯三次自首終如願 判囚15個月

【本網訊】一名涉及1993年持械行劫電子零件的車房工人,當年被捕後於保釋期間棄保潛逃,一直匿藏在新界的車場工作。惟因遭受兒子責難不肯面對現實,及償母「死前唔想見到個仔仲係通緝犯」的心願,決定自首。不過,該名逃犯先後兩次到警署及向巡警自首都被拒,至第三次到犯案警區自首才獲受理,相隔22年終受法律制裁,昨判囚15個月。

現年54歲的被告馬漢光,本被控於1993年3月至5月搶劫、串謀搶劫及企圖搶劫灣仔、觀塘等地的工商業大廈共3罪,但由於案發至今已22年,部份證人及為被告錄取口供的警員已相繼離世,他昨日在高等法院獲准承認一項外出時備有盜竊工具的交替控罪,其餘控罪撤銷。

辯方昨在庭上指,被告自首過程曲折,首次到警署自首時,值日官不但拒絕受理,更反指「咪玩我啦,走啦」,不獲理會。被告及後遇上巡邏警員,再次向對方投案並講述自己潛逃多年的故事,惟對方無奈指值日官已拒絕受理,無法給予任何協助。其後,被告按胞妹的建議,到當年犯案警區觀塘的警署自首,終投案成功。

辯方指,由此可見被告自首的決心非常堅定,對自己行為感到後悔,只希望在母親臨終前盡孝心。

暫委法官金貝理判刑時指被告過往沒有刑事紀錄,一直匿藏新界,沒有製造任何麻煩,對法庭而言算是安份守己,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對槍械知情,以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給予他六分之一的認罪折扣,判監1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