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法權爭議

臨立會修改入境條例 具追溯力

香港政府向臨時立法會提出《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重點包括:

  • 香港永久居民所生的中國籍非婚生子女,如欲以基於基本法為由成為香港永久居民,必須提出證明
  • 上段證明的實施方法為居港權證明書,由香港政府簽發再交由中國政府並附加於單程證上
  • 香港永久居民在外國所生或擁有外國國籍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此限,只需要居港權證明書與及外國發出有效的旅行證件
  • 香港永久女性居民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不受此限
  • 此立法具追溯力,尤如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一樣。

臨時立法會作出簡短的審議,於同日三讀這些修訂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