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大事記欄馮敬恩被捕

港大學生會圍堵校委會案判社服令

港大學生會圍堵校委會案,今年7月被判罪成後,西九龍裁判法院今早再審後下午3點30分宣讀刑罰。時任學生會會長馮敬恩3項控罪,即在公眾地方作出攪亂秩序的行為、刑事損壞及企圖強行進入分別被判處社會服務令240小時,同期執行,次被告、時任港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李峰琦一項抗拒或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則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2人代表資深大律師李柱銘提出,希望法庭能休庭半小時,讓辯方與控方討論早前上訴庭就黃之鋒等人案件量刑及是否適合判處社服務令等原則。李柱銘說,上訴庭在黃之鋒案訂立的判刑指引指被告須有真誠悔意,法庭才可以考慮免除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但他認為黃之鋒等人案判決是在本案件發生後才作出判決,認為有關量刑原則不適用於本案,否則會造成追溯不公。裁判官宣判刑罰時也指出,考慮到兩名被告後悔知錯(馮敬恩上午並在Fb發表充滿悔意的文章),願承擔後果,兩人感化官報告正面,經考慮判刑指引、立法原意等,且也已參考公民廣場案,決定判處兩人服務令(判刑理由全文)。

裁判官並表示希望兩人明白,許多青年期望改變社會的不公平和不公義,但當認定理念等於真理,就會忽略其他人持有不同意見的權利,若過於自以為是會失喪理智,用暴力方式強行要求別人接受自己的真理,無論他們認自己有多正確和理據,大眾只會聚焦他們的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