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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改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犯罪報告書
建議訂立5類網絡罪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今日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建議引入全新的、針對電腦網絡犯罪的法例,涵蓋5類網絡罪行,包括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和非法截取電腦數據。

法改會發言人表示,現時不同的電腦相關罪行載於《刑事罪行條例》及《電訊條例》中,部分已不合時宜。這個情況與澳大利亞、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不同,這些司法管轄區全部已制定針對電腦網絡罪行的特定法例,或透過其成文法典的專門部分,處理電腦網絡罪行。

發言人說,5類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cyber-dependent crimes)為:非法取覽程式或數據(illegal access to program or data)、非法截取電腦數據(illegal interception of computer data)、非法干擾電腦數據(illegal interference with computer data)、非法干擾電腦系統(illegal interference with computer system),以及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making available a device, program or data for committing a cyber-related crime)。

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出任主席的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香港的現行法律及多個其他司法管轄區,即澳大利亞、加拿大、英格蘭及威爾斯、中國內地、新西蘭、新加坡及美國的相應法例。

法改會發言人表示,報告書的部分主要包括:
   
(1) 無合法權限而在未獲授權下取覽程式或數據,應定為簡易程序罪行(取覽罪)。被告人知悉取覽未獲授權是這項罪行的主要意念元素之一。如在未獲授權下取覽,並意圖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即屬加重罪行。除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外,亦建議設有特定的免責辯護,以容許在未獲授權下為多項特定目的取覽,這些目的包括網絡安全、保障易受傷害人士,即16歲以下兒童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以及真正的教育、科學或研究目的。
   
(2) 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而在未獲授權下截取電腦數據,應定為罪行。這項罪行同時保障私人通訊及非私人通訊,並適用於不同種類的數據,包括元數據(即關於通訊的資料)、傳送中的數據,以及在傳送期間暫時靜止的數據。因此,這項罪行能對公眾的通訊提供較《電訊條例》現有第27(b)條更有效的保障,即訂立建基於涉及電訊的預設處境。鑑於「為不誠實或犯罪目的」的舉證門檻較高,毋須為在通常運作過程中截取或使用電腦數據的專業或真實的業務,提供任何特定免責辯護或豁免。
   
(3) 藉着將《刑事罪行條例》第59(1A)、60及64(2)條關於「誤用電腦」的現有條文改列於新訂的電腦網絡罪行法例,非法干擾電腦數據及電腦系統應定為罪行(干擾罪),而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由於取覽程式或數據通常於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前發生,因此除了《刑事罪行條例》現有第64(2)條所指明的兩項合法辯解(它們亦同時適用於取覽罪)之外,為網絡安全目的而干擾電腦數據或電腦系統亦應定為特定免責辯護。
   
(4) 蓄意提供用作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的器材、程式或數據或其部分(或蓄意為提供該器材、程式或數據而管有它),應定為罪行。只要有關器材、程式或數據主要用作(以客觀方式界定)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不論該器材、程式或數據是否亦可能用作任何合法目的,這項罪行也會適用。如犯罪者意圖將該器材、程式或數據用作(不論由其本人或他人)干犯電腦網絡相關罪行,即屬加重罪行。為避免過度刑事化,建議合理辯解可作為一般免責辯護,並為網絡安全、教育、科學及研究目的設有特定免責辯護。另設其他特定免責辯護,以顧及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寄存服務提供者及自動化科技的運作。
   
(5) 香港法律應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為五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訂定域外應用條文。凡是與香港有聯繫的案件,香港的法庭應具有司法管轄權。這包括案中犯罪者的作為已導致或可能導致對香港的嚴重損害,或案中受害人於相關罪行發生時身處香港。
   
(6) 由於電腦網絡罪行導致的傷害嚴重程度差別甚大,5類建議的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一般各自訂有兩項最高刑罰,一項適用於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2年監禁,另一項則適用於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14年監禁。涉及危害生命,例如干擾鐵路信號系統,加重形式干擾罪則屬例外,其建議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就刑事損壞的加重罪行所訂立的刑罰保持貫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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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電腦網絡罪行小組委員會主席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中)、小組委員會成員鄒錦沛博士(左2)和鄧子揚(右2)、法改會秘書長黃惠沖資深大律師(左1)和小組委員會秘書卓芷穎(右1),出席記者會,發表《依賴電腦網絡的罪行及司法管轄權事宜》報告書。(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