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罪立法爭議

梁美芬等提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

經民聯梁美芬、民建聯張國鈞及獨立議員何君堯召開記者會,以私人修訂的方式提交「辱警罪」私人條例草案。私人草案建議於現行《公安條例》加入第17H項《侮辱執法人員罪》,任何人若對執法人員執法時使用滋擾性或辱罵性言語、行為或標語,經勸喻後都繼續即屬犯罪,一經簡易程序定罪,可判罰款2000元;重犯者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12個月。她補充,條文會加入「不知者不罪」的條文,若執法人員沒有表明身份,市民不會誤墮法網。梁美芬指自佔中行動以來,社會似乎形成「仇警」情緒,七警案判決後亦收到很多市民意見,希望議員修訂改善警民衝突。她形容今次私人草案是想拋磚引玉,有關政策須經政府同意才可交往立法會。何君堯表示,草案所指的「執法人員」包括警務處、廉政公署、懲教署、入境處及海關人員。由於現時法例未有為「執法人員」定義,故亦會打算於《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執法人員的定義,方便執法。

不過,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委員、民主黨涂謹申已表明不會支持草案,形容此舉不智,現時提出只會增加警民衝突及令兩者關係惡化,無助解決社會撕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