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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偲嫣選舉舞弊案獲不提證供起訴 自簽二千元守行為18個月

正義聯盟創黨主席李偲嫣,較早前被廉政公署落案控告涉嫌選舉舞弊。李偲嫣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李偲嫣涉嫌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期間,收取9名人士共22,530元的捐款,沒有提供捐贈者的姓名地址資料或收據副本,也沒有確保捐款捐給公共慈善機構,或不會用於支付選舉開支。李偲嫣期後稱不知道捐贈者的姓名及地址資料,故被控沒有遵從選舉法例處置某些選舉捐贈,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李偲嫣否認控罪,控方最後同意撤銷控罪,讓李偲嫣自簽2,000元,守行為18個月。

李偲嫣在庭外承認自己有疏忽,並指案件顯示她沒有不誠實及沒東西隱瞞,提醒未來有意參選人士小心。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2)條規定,若選舉捐款或捐贈的金額或價值超過1,000元,而候選人不知道捐贈者姓名及地址,該項捐贈便不能用作選舉開支,必須捐贈慈善機構。

圖片來源:香港電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