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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貪污案上訴審結押後宣判

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貪污案,終審法院第二日處理其上訴申請,針對有關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的控罪,主控官陳詞時提到,毋須舉證被告的實質優待行為,代表許仕仁的大律師蔡維邦認為,控方混淆概念,不能將思想等同行為。代表第二被告、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的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就說,控方要舉出實例,許仕仁任內如何不持平,其職責如何受到影響,但事實上沒有人向陪審團作出過相關解釋。法庭已完成聆訊,案件押後宣判,郭炳江繼續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四人在2014年12月,因被裁定不同控罪罪成而判監。今次上訴,涉及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是郭炳江唯一被裁定罪成的控罪。上訴爭拗點是許仕仁05年獲委任為政務司司長前數天,收取當時新地高層850萬元,是否足以構成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代表律政司的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指許仕仁收錢不只是道德上的觀感問題,而是利用政務司司長的公職,謀私犯法。賄賂者通常不會對受賄者,提出具體要求,許仕仁收錢已是嚴重瀆職,觸犯《防止賄賂條例》,認為控方已達到合理舉證門檻。

首席法官馬道立引述,辯方一直強調新地向許仕仁提供金錢,只是一些「甜頭」,在心理上影響了他,但沒令他實際上作出任何失當行為。David Perry指,許仕仁收錢後要對新地言聽計從,變成新地安插在政府的人。公職人員應一心一意為市民服務,即使他上任後沒有差錯,行為符合公職要求,但收受利益,背後有「幕後金主」已經是不對。

主控官反駁被告一方提出,舉證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必須指出實質優待行為,他說串謀者不會講明希望得到甚麼優待,亦不會有周詳計劃。控方認為,一旦收了賄款,公職人員無可避免就會失去持平,入罪不需要指出具體的優待事例。

案中唯一獲准保釋的被告,新地前聯席主席郭炳江說,會以平常心面對官司,已為案件的結果做好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