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簿激進本土主義到港獨思潮

律政司:執法機關將調查港獨

律政司袁國強表示,港獨是大是大非問題,要嚴肅處理,他首次表明將採取具體行動,包括交由執法機關調查。他透露,當局現正循4方面處理港獨問題,包括《公司條例》、《社團條例》、《刑事罪行條例》及其他刑事罪行。

  1. 《公司條例》。任何人如在申報表、報告、證明書、資產負債表或文件內,明知但故意作出一項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例如有組織在申請成立公司,虛假申報成立目的,可涉犯法,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30萬元及監禁2年。
  2. 《社團條例》。如任何組織申請成立社團時,遭拒絕註冊,仍沒有停止運作,該社團每名幹事或每名自稱是幹事的人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3個月。
  3. 《刑事罪行條例》。這涉及兩種情況: 任何人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發表煽動文字,或刊印煽動刊物等,即屬犯罪,最高可處監禁3年。b. 煽動意圖指引起對女皇陛下(《釋義及通則條例》,回歸時把所有提及英女皇及英聯邦政府之法律條文改為中央政府及有關部門)、香港政府或香港法律的憎恨或藐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等,但嘗試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在香港依法制定的事項,不會視為具煽動性。
  4. 其他方面的刑事罪行。《公安條例》第5條,禁止成立半軍事組織,任何社團成員或附從者,如被組織或訓練或裝備,以便藉使用或展示武力以宣揚任何政治目標,管理社團者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