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觀察專欄

地方立法

八月最後一天閉幕的中國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香港有個強硬的政改決定審議,那是對香港根本性的收權,但與之同時,又對中國的地方,大放重權,這權就是地方的立法權。

今次中國人大常委會一個節目,是審議「立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規定的是,將由省、自治區的人大常委會根據所轄市的人口數量、地域面積、經濟發展情況等因素來確定本省設區的市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步驟和時間,最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一通過這個草案,則地方立法權就擴大至中國設區的市,中國目前設區的市有二百八十二個。中國設區的城市,是另一規格,在其之上,是「較大的市」,那是以人口規模、經濟實力、城市發育程度等指標來定的。以前消息是放在「較大的市」,現在一下放到設區的市,因由不明,可能是人大常委會不想爭論,一放到底。

在中國,較大的市還有爭議,所以人大常委會放立法權時,也會吵架。中國有個別「較大的市」,也沒有設區,比如廣東的東莞,在市之下只設著鎮,那是農業大市留下的後患,其一個鎮,比內地一個設區的市還要有錢,但仍得叫鎮。一個東莞,以前比西部一個省還有實力,但仍是一個不算「較大」的地級市。

拿不到地方立法權的,當然要吵架,但這地方立法權有何用,因何要爭,又因何要放呢?

以前地方立法權,只放到省級,以後放給深圳等五個經濟特區,再進一步,是放給沿海開放城市,所以享有地方立法權的,原為四十九個城市,現在一下增到三百多個了。對地方來說,立法權跟法治無關,對發展有用,立法權等於發展權,所以要爭。

《北京觀察》/李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