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納基本法附件爭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2017年8月28日在北京召開,是同年5月以來第2次審議《國歌法》草案。據國內媒體報道,《國歌法》2審稿重點內容包括:

  • 進一步加大對侮辱國歌行為的懲處力度,凡在公共場合,惡意修改國歌歌詞,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的行為,公安機關處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國歌不得用於或者變相用於商標、商業廣告,但不限於公益廣告;不得在私人喪事活動等不適宜的場合使用,不得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
  • 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
  • 國歌列入中小學教材。
  • 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全國政協委員、解放軍軍樂團原團長于海已連續10年提案要求國歌立法。他本來是因應國內國歌無統一版本,曲譜、節奏、速度、所用樂器都沒有統一規定,甚至有人改歌詞、用國歌作為手機鈴聲,近年還開始流行篡改歌詞,改成「二奶歌」、「炒股歌」,對國歌尊重的氛圍不足,要求立法,目標明顯是指向大陸內地。然而是次進行第2次審議時,卻出現將《國歌法》列入港澳基本法附件三,即讓這部全國性法律在港澳實施的聲浪。

全國法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的意義

基本法 18條規定,全國性法律除列於附件三者外,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附件三自回歸以來已從載列的6條全國性法律像國都、國慶日和外交特權與豁免等事宜的法律,經過20年,這時載有的全國性法律已達12條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等。因此,讓全國性法律在港澳特區實行,並不是甚麼新鮮事宜,而且按法特區可以進行本地立法,因應兩地的刑法罰則或其他法制的不同,進行變通安排。

這不是新鮮的事宜,可是正在香港身份認同情況激盪、與北京中央正強力建構港人國家認同及主權觀念之際,讓《國歌法》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便惹來社會激烈的討論了。像2015年11月17日世界盃外圍賽,港隊主場對中國隊的足球賽事,有香港球迷在賽前播放國歌時高呼噓聲,也有球迷舉起代表噓聲的「BOO」及「Hong Kong is not China」等標語,即使國際足協也裁定香港足總違反紀律章程,在《國歌法》面前,球迷放噓,會有怎樣的結果?還是政府有張良計,球迷有過牆梯?

陸港矛盾下的爭議

而另外,像國歌法草案第7條規定,「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員應當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何為「舉止莊重」?大學舉行舉行畢業禮,在奏唱國歌時有學生背著主禮台,這舉止算不算不莊重?在政府舉行的十一國慶酒會上,當大會奏國歌時,有在場嘉賓張開黃傘,會否被視作不尊重國歌?再者國歌法草案第6條,列明奏唱國歌,「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特區政府在本地立法時,是否全面禁止有關國歌的二次創作?第11條訂明,「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中小學應當將國歌作為愛國主義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第12條指「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對國歌的宣傳」。這些條文文字模糊,光譜闊大,香港社會不可能照單全收。 

北京6月21日初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身兼港區人大代表的經民連立法會議員梁美芬已預料會引入香港,本來只是一支國歌,但在陸港矛盾持續不斷,中央越趨強調全面性權力的情況下,香港社會難免敏感,特區政府如何就國歌法進行本地立法,不但是個熱門話題,對林鄭月娥政府也是個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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