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議題

司法制度不容質疑

【社會議題】

完善的法治制度是香港頼以為傲的優勢。司法獨立讓判決不受任何意見或壓力干擾,有絕對的公正性,因此法律成為判定一切對與錯的依據。在雨傘運動中,有人批評法官受政治意識形態影響,因此有故意輕判參與者之嫌。當人們頼以為真理的標準受到質疑時,我們要問的有兩個問題:第一,他們的指責是否合理?第二,他們是否需要為自己的言論負上責任?下文將會詳細從指以上兩方面作評論及分析。

在評論人們對司法機構的質疑是否合理之前,首先要清楚了解司法機構的形成與公信力的建立。香港一直以來實行三權分立的普通法系統,即行政、立法、司法獨立。而政府的運作是受法律所規管的。由於三權分立的目的是達至權力制衡,防上權力集中與濫權,而司法機構又不屬於管治者,因此形容法官是「治港者」或「像皮圖章」都不正確。在香港的法庭中,法官是角色中立的,不會參與搜證過程。法官裁決時不但會聆聽辯方與控方律師的演說,亦會參考過往的審訊案例,因此相類似的案件往往會有相類結果。遇到灰色地帶,雖然法官會自行判斷及演譯法律,但絕不會如中國大陸般,要請示立法機構的意見之後,才能作出判決。根據以上法官的審判方法,可見是符合普通法要求及公平公正。

在雨傘運動後,雖然警方事後拘捕了二百多人,但卻被法庭輕判了事,令人們質疑法官受政治意識形態影響審判,指責司法部門不公正,縱容參與者以暴力爭取訴求,更以「警察捉人,法官放人」的口號,辱罵法官。筆者認為這個說法並不具任何有效的理據。指責者認為,儘管雨傘運動的佔領行為觸及法律,但卻有民主光環,因此法官便會偏私。首先,委員會在考慮任命法官候選人時,一直以法律知識、為官性情、言行操守及案件管理能力。他們在就職宣誓時聲明,定必本著不懼不偏、無袒無憎的精神,因此受到絕對的公信力。是次批評法官的行為可說是對雨傘運動的恐懼,及對法官判案準則的不解。雨傘運動挑戰法律,影響香港交通,令反對者憂慮爭取民主的人士已失控,因此必須獲得法律的制裁。其實得到法律制裁也是體現公民抗命的一環,是在參與者的預計之內。因此在法官參考過往案例的裁判後,不論參與者有否自首,都無一幸免地判觸犯「非法集會、擾亂公安、阻街、串謀、煽動」等多項刑事罪行。根據法律人士指出,參與者自首不等於逃避罪行,逍遙法外。若反對者認為法官輕判,那到底到什麼程度才算是合適的懲處?筆者明白市民對司法機構的憂心,但若刑罸由大眾的感觀而定,對人不對事,那法官受到的干擾只是由「佔中民主光環」轉移到「民眾輿論壓力」而已。

司法機構公信力,建基於不受任何意見干擾,若果大眾認為不公,可從上訴機制表達意見,但首先要信任司法機構,不宜作過多的揣測,否則給予壓力、影響法官決定的罪人將會是大家。再者,質疑法官的判決,雖然未至於會被控藐視法庭,但輿論卻會打擊香港司法機構的威信。試想想,一句「警察拉人,法官放人」的評論便在沒有確實理解,連法院亦未有定論前,便引來人心惶惶的揣測,假若有人認為應判處參與者終身監禁,以防再有雨傘運動出現,而法院沒有這樣做,那是不是代表本港司法機構不可信?在這個混亂的時代,我們應相信自己的法治標準,妄下猜測,先入為主,明顯是不智的行為。

作者:林樂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