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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處打擊外傭違反逗留條件拘捕20人

入境處於本月8日至10日一連3日,在全港展開打擊外籍家庭傭工違反逗留條件行動,共拘捕20人士,包括14名懷疑非法勞工及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行動中,入境處人員共搜查19個目標地點,包括餐廳、零售店鋪、護老院、賓館、工商大廈單位及公眾地方。

入境處在執法行動中檢取的證物。

被捕非法勞工從事按摩、修甲、洗碗等

發言人說,被捕的14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1男13女,年齡介乎28至50歲。當中11名為現職外傭,1名為逾期逗留的前外傭,1名為以訪客身分逗留在港人士,及1名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即俗稱「行街紙」人士。他們從事按摩、修甲、洗碗及廚房助理等工作。

至於被捕的6名僱主,分別為1男5女,年齡介乎30至60歲。

入境處發言人表示,有關案件仍在調查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外傭只能根據合約附錄的『住宿及家務安排』為僱主料理家務。外傭不得受僱於其他人士擔任任何職務,包括兼職家務工作。僱主亦不得要求或容許傭工為其他人士擔任任何工作。」

發言人強調,任何人違反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又說,僱用不可合法受僱者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會由原來的罰款350,000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0,000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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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懷疑非法勞工在入境處的執法行動中被捕。(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