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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進口另類吸煙產品罪成判囚6個月

一名入境男旅客因進口另類吸煙產品,違反《進出口條例》,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6個月。
   
海關人員於本年7月7日在香港國際機場截查一名21歲抵港男旅客,在其攜帶的個人行李內檢獲約42,200件另類吸煙產品,估計市值共約126,600元。該名抵港旅客隨即被捕。
   
海關發言人表示,海關對判刑表示歡迎,監禁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並充分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發言人說,根據《進出口條例》,任何人進口另類吸煙產品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00萬元及監禁7年。

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資料指出,根據《進出口條例》,簡單來說,另類吸煙產品包括電子煙、加熱煙產品和草本煙,而較詳細的描述如下:

(1) 能夠自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不經點燃而產生氣霧,並用作模仿傳統吸煙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煙壺;

(2) 用於上述(1)所描述的器具以產生氣霧的任何物質(危險藥物除外),例如加熱煙枝、電子煙油。

(3) 以任何物料捲裹並能夠即時用於模仿傳統吸煙的植物材料(煙草和危險藥物除外),即草本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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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圖片:21歲入境男旅客因進口另類吸煙產品,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處監禁6個月。圖示檢獲的另類吸煙產品。

主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