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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藝人再轉售或違法

已婚歌手許志安與藝人黃心穎被的士車廂鏡頭攝錄親密行為,監控的士車廂而引起的私隱問題成為關注點。

香港樹仁大學新聞與傳播學系系主任梁天偉教授表示,藝人「偷情」片段的持有人利用他人私隱圖利,有關行為不合理,或會觸犯法例。對於傳媒機構可能買入相關影片,作為報道賣點以增加銷量,梁天偉認為有關行為有違傳媒操守。

在一個電台節目,法政匯思召集人兼大律師蔡騏稱,如果司機未取得乘客同意而錄影,並把影音資料轉交第三方,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因為按照收集資料原則,資料使用者「須以切實可行方法告知資料當事人收集其個人資料的目的,以及資料可能會被轉移給哪類人士」。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雖然按現時條例,涉事司機不會直接構成刑事罪行,但當事人可就事件報警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再發布及轉發有關影片。

另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截至今日(18日)下午5時,接獲6宗與許志安被攝事件相關的查詢。發言人強調,如有人認為其個人資料私隱受侵犯而蒙受損失,包括情感傷害,可根據《私隱條例》向相關的資料使用者申索,以彌補損失。公署若就事件接獲資料當事人的投訴,會按既定政策處理,協助查找相關事實,確保公平執法。

發言人又表示,的士車廂安裝閉路電視旨在收集乘客影像及/或聲音,其管有或使用以上影音資料的人士及機構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其6項保障資料原則,包括知會乘客閉路電視正在運行中、把閉路電視安裝在顯眼位置等。如司機把影音資料用於網上發佈、識辨個別乘客身份等非保安用途,本質上已是侵犯乘客的私隱。

發言人提醒市民,向署方投訴私隱受到侵犯時,必須提供證據。如署方調查到有人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專員會先向資料使用者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採取補救措施。若不依從,即屬觸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判罰5萬元和監禁兩年。若罪行持續,可每天罰款1000元。發言人又指出,如當事人認為因私隱受到侵犯而蒙受損失,可向資料使用者提出民事索償。

運輸署表示,擬修訂的士安裝閉路電視的指引,包括加強軟件保安及防止影音資料外洩,但強調指引並無法律約束力。

採訪:黃皓曦
攝影:羅偉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