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

今次不行,下次再來?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日前在電視專訪中談普選,她呼籲社會各界應妥協,接受一個不太理想的方案,先行普選,「讓市民有個選擇」;她強調選舉辦法「可以不斷地改進」、「今次不行,下一次再來」。

話說得好聽,但恐怕又是請君入甕的技倆而已。假如梁真的熟悉基本法,而她又具有正常人的邏輯思維的話,那麼她一定知道自己的話其實自相矛盾。

基本法第45條規定:特首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按梁的說法,提委會參照目前特首選委會四個界別組成,就是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委會。梁又指提委會必須採「機構提名」,並由過半數委員決定誰可入閘參選,她認為這就是所謂「按民主程序提名」了。

提委會參照選委會組成,以及機構提名這兩條件,不僅是梁自己的意見,也是過去京官所堅持的東西。好了,如果這兩條件真的符合基本法「有廣泛代表性」和「按民主程多提名」兩大前提,而北京當局又認定在這機制下實行的選舉就是「普選」的話,那就意味香港已「最終達至」了特首「普選產生的目標」,既然已「最終達至」了,將來還有「不斷地改進」的可能嗎?

除非,梁承認按選委會方式組成的提委會根本不符「有廣泛代表性」的前提,而機構提名亦非「按民主程序提名」,因此香港政制仍處於「循序漸進」中,又當別論。但假若梁願意承認上述方案不符「有廣泛代表性」和「按民主程序提名」,那麼梁和京官又何必堅持非要實行這方案不可?

《香港評說》 馬偉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