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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談浮生】鮟鱇魚之戀——回應「應然」的愛情

文:奪命書生

「根據研究,部分的深海鮟鱇的雄魚會咬在母魚身上,行寄生生活。這一類稱為「絕對寄生」,也就是雄魚一定要寄生,雌雄才會同時性成熟。這一類的寄生往往會在咬合處形成纖維化組織,將雄魚牢牢固定在雌魚身上,雄魚也只能吸食母魚的血維生。從此雄魚只有精巢會發育,其他部位會退化。⋯⋯寄生型的雄魚會咬在母魚身上,所以母魚會以血管輸送賀爾蒙給雄魚,讓它(們)在排卵的同時,雄魚也可以排出精子。」
(台灣環境資訊中心,來源:http://e-info.org.tw/node/112143

「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飲食,很容易理解,就是每日吃上三餐,吸收營養、能量,應付生存下去的渴求。男女,可不好解釋。是男女的性,還是男女的愛?是男女有別、和而不同的追求,抑或補充的欲望?從字面上得不到太多資訊,簡單思考已得到幾個歧義的見解,足可見其複雜。

有人問到:愛情是甚麼?還未待決定是從「實然」(to be)「應然」(ought to be)上講,討論便有點糊塗的開始了。一開始,我給愛下了一點定義。首先,愛分為三種:一,大愛,愛別人多於自己,有如耶穌對世人的愛;二,家人的愛,愛別人等於自己;三,戀愛,愛自己多於別人。討論問題的愛情就是第三種愛。我說,這種愛的本質是得到自己想要的,如某君貪戀某女的容顏,因而產生愛慕。某女則想得到呵護,雙方想要對方身上不同的東西,故此戀愛就在雙方不均等的私欲中開展。當然,愛不一定由私欲組成,但這單方片面的渴求是愛的緣由,不可能有從未認識一人便對她(他)無私奉獻吧。即便表面如此,難道戀愛的一方豈不是要與指定的那人結成伴侶嗎?單單「渴望與某人拍拖」,限制對方只能愛自己,已構成一方片面的私欲,是要滿足自己多於對方。

「愛應該是單純的、唯一的,對方的身、心、靈應只屬另一方。」我不記得確實的用字及語句,但我引述這句的意思是沒有錯的。顯而易見,這是「應然」的答案,回應自己對問題的理解。是對是錯,根本無從判斷,倒有思辨的價值。

「單純」是「質性」(quality)、品性(virtue)的標準,說明愛情中的雙方應有如此形而上的無限追求。「唯一」是「量性」(quantity)、計量(measure)的準則,表示一方應是另一方的不多於一個、只屬對方的伴侶。以簡單的圖表顯示,「形而上的質性」的維度是直向,而「現實量性」的維度是橫向。愛情的雙方就以兩個黑點,出現在直線和橫線十字交叉的中心。並排的雙方中間有兩個單向的箭嘴,各從一方出發,指向對方。這代表了「現實量性」的「唯一」。而在兩黑點的上方,各自向上伸出了一條直線,在不遠處相遇,套上一個箭嘴。兩條向上直線代表「形而上的質性」,指向並追求「單純」。這個簡單的模型代表上述那理想(「應然」)的愛情形式。

先講直向的「形而上的質性」維度,「單純」是愛情質素的追求。但單純是甚麼呢?是否只能夠追求,而無辦法達到呢?拆開單純二字,可分別理解成「單一、純粹」。然而,愛情的單一性、純粹性是甚麼?如果究其極端地講,恐怕最為理想的愛情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雙方一生之中只可以擁有一段關係;二,雙方是必然互相認定的,並一擊即中;三,任何一方必不可以在關係確立之前或之後,對對方以外的對象產生愛慕;四,雙方必須以「愛對方」之名,進行她(他)生命中的所有行動。我必須質疑,真的有人做得到嗎?所以打從一開始,我就將單純視之為追求的目標,只可追尋而不可達到。這或許可以解釋為何人天生便有原罪吧,因為怎樣做也不可能達到被強加的形而上目標。這單純可不單純,追求理想愛情的人只能在形而上國度與人世之間不斷激盪、來回。情況像沙漠中迷途的人,她(他)知道向任何一個方向走,只要走得夠遠,便可以離開沙漠。但是她(他)能夠在曬死、渴死之前離開嗎?魂歸天國之時,她(他)仍帶著堅定抱求,或者這是她(他)的入場券。

「當時,耶穌被聖靈帶領到曠野,受魔鬼的試探。

他禁食了四十晝夜後,就餓了。

那試探者進前來對他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吩咐這些石頭變成食物。」耶穌卻回答說:「經上記著說:『人活著不是單靠食物,乃是靠神口裡所出的一切話。』」

魔鬼就帶他進了聖城,叫他站在殿頂上,對他說:「你若是神的兒子,就跳下去。因為經上記著說:『主要為你吩咐他的使者,用手托著你,免得你的腳碰在石頭上。』」

耶穌對他說:「經上又記著說:『不可試探主你的神。』」

魔鬼又帶他上了一座很高的山,將世上的萬國與萬國的榮華都指給他看,對他說:「你若俯伏拜我,我就把這一切賜給你。」耶穌就說:「走吧,撒旦!因為經上記著說:『當拜主你的神,單要事奉他。』」

於是魔鬼離開耶穌,有天使來伺候他。」
(馬太福音4:1-11)

耶穌與迷途的人有一點相同,即只講個人的追求。單純的愛情,可是雙方的共同追求。現實中,若一方愛對方,但跟不上對方的追求,或她(他)曾經的作為令其自身不再單純(按上述四點說),單純的愛情可否因應對方完美的愛情觀及行動(並忽略有缺憾愛情觀的)而達到呢?雙方愛情經歷及觀念的不一致已充份體現了相對的愛情品質及追求;妳(你)可以宣稱人「應當」追求某種愛情,但對方亦可憑自我經驗,判斷她(他)「不應」接受妳(你)所追求的。其實雙方沒有提出甚麼理據支持自己,只因為我是我行事的合法性來源,她(他)們不是按自己的基準行事,而是按想行之事找到別人(也許)理解、某種共同語境下的辯詞。當然,雙方不一致的目標可以在戀愛雙方無限追求的努力下,減少差異,走向同一且唯一的目標。但這仍是「應然」的追求,在「實然」的情況下,無人有條件踏上邁向單純跑道的起跑線——我們已被排除在外。如此,我們應否設立這「應然」的目標?

我對在「現實量性」維度中愛情的想法,大概是林夕在《尋開心》的看法:

「你尋我開心 你尋我開心

我們還有什麼可以恨

我贈你體溫 你贈我興奮

男或女來製造愛我不關心

愛情求開心 沒有所謂敵人

快別要破壞美好氣氛

別在乎什麼 所愛非人

誰能讓你愉快 便算 合襯」
(歌曲《尋開心》;主唱:趙學而、作詞:林夕、作曲:周初晨)

人有無限欲求,在時間歷程上,人過去、現在、將來都有欲求,更不只有一次欲求。停住時間、只計這一刻,人同時對世界上千百萬事物或人有欲求。人的欲望之多,不勝想像。愛情如麵包,妳(你)可以在東海堂、美心、大班等等店舖買到。這是從一開始的選擇上講,所謂「命中注定」,還不是試過後,接受最可能適合的那間店(但就此選定,豈不是將未知的卻更為適合的選擇連同其他的一併否定?)。金錢與麵包的交易是必然的,因為麵包是買方的必需品,金錢是賣方接受的回報,當然條件是雙方都確認並接受。

我認為「現實量性」維度中的愛情,是一種更為複雜的交易,而交易是一類最簡單的雙方合約,講求的是條件。

橫向的單方箭嘴,由一方指向另一方,反之亦然,代表了一方「對另一方的某特質/物質的需求」。對方可以選擇回應並確認這種需求,在此基礎上提供。與此同時,提供的一方則認同了交易的過程,並向原本需求的一方要求一定的需求,作為交易的回報。但戀愛的交易不是一種「你尋我開心」而「我尋你開心」過後就結束的關係,戀愛是過程,其中的交易不可能像買賣麵包過後了無牽掛。更為重要的是,由雙方正式或非正式的舉動構成的各個環節,都應被視為戀愛關係,即交易過程的一環,當中雙方的需求、回報會(「實然」地)改變。因此,戀愛雙方沒有一份最原始合約或不可叛逆的合約限制雙方不可變更合約中的交易內容,無論是雙方同意改變(如分手或結婚)或單方面更改(如不能只愛一人或放棄關係),都是可能的。若在戀愛的交易上強加「單一性」的「應然」需要,恐怕是不切實際,更無助了解戀愛在社會上的交易本質。與其在各持偏見的領域上爭持不下,倒不如實在地描述戀愛的持續、動態交易過程。

要開展正式的戀愛關係,必需經過前戀愛階段,即已被納入戀愛交易過程的第一個環節——曖昧。確認關係前,她(他)們沒有明確宣稱自己希望從對方身上得到甚麼,或願意提供甚麼回報,反而會在曖昧期間以各類非正式、不計成本的付出,務求對方接納、承認自己是伴侶。難道說曖昧中片面付出的愛不是無私的愛嗎?因為那人可能願意付出一切以換取對方愛的回應。我可認為這是最自私的。付出、示愛的一方對對方發出「我無論如何都只會為妳(你)一人而愛」的信號,她(他)重覆發出信號,目標是要影響接受方的決定。投資和投機都混合在示好的過程中,一方面累積的好感令考慮的一方權衡自己應將愛的承諾給予誰,另一方面投資的量與結果可不成比例及具有必然關係,投放的一方是盲目的。為甚麼要在資訊不對稱的示愛賭博中下盲注呢?原因不過是收獲十分豐厚。接受愛意的一方必須按社會中約定俗成的一對一的戀愛關係去愛,從而放棄自己所有選擇(更適合的人)的機會。但示愛的一方可不必然只對一人下注,而在對方眼中的無私奉獻可能不算是甚麼。當然,可以反駁稱示愛的人都被對方期望並甘願放棄與他人戀愛,並以此放棄選擇權利加上示愛的付出來計算,她(他)的付出更大。我不反對這是目標上的平等,但以自身私欲來看,這是一種強制交易的意圖,藉由所有手段來換取對方愛的承諾,其私欲的目的超越了個人的意志,開始侵蝕對方並使對方接受那不能判斷為最合適的某君。不但使自己蒙蔽,更使別人蒙蔽。

曖昧之後是確立關係的環節,將由前戀愛轉入戀愛。確立關係的形式可以是私人空間或信訊間的「我愛妳(你)」及「我願意」。由於這種交易合約是無形(intangible)及沉默(tacit)於他眾的,雙方必須在確立關係後、確認需求及回報前,進行一項矛盾的——雖然戀愛交易應只屬交易雙方之事,卻因外人不認知而受干擾——措舉,即對外或公開宣稱戀愛關係的確立,讓別人同意並成為交易合約的證人。

進入正式戀愛關係,雙方會不明言地對對方索取只限自己定義下的需求。由此雙方各自的需要沒有明確的於正式開始時(如法律或商業文件般)確定,交易是以一種隱含的形式發展下去。需要的內容只由自己判斷,是否合理,是否改變,無人可知。被需要而提供的一方,無論是否滿足對方需要的條件,她(他)必然地需要對方的回報。由此可見,自我需要與要求的回報疊置了,戀愛由一次性的交易,轉成持續性的交易。每次成功的交易,即「提供>=需要+回報」,令交易雙方的信任度有所上升,如提供的量遠遠超出需求方的預期(或如無私奉獻),更可令戀愛的交易關係牢不可破。提供的一方其實與需求一方無異,只以主觀的計量判斷自己應付出多少,因為她(他)們當中根本沒有客觀的天秤及記錄,雙方只能按自己的判斷交易,即便是一對言無不談的情侶也不可能將被視作為膚淺卻真實的私欲向對方毫無保留地張揚,因為她(他)們想要一段真摯、無私的戀愛,個人慾望是禁語,人就只好故作寒蟬,卻不肯面對、承認自己有私欲。哪怕是承認了,還不是站在孤高寒壁上一邊報以不屑的眼光,一邊將手交叉插在掖下,微微上揚的嘴角彷佛透露:「可以了,我明白,不用妳(你)多說!」人需要光環才可以生活,即使不見人的一面多麼不光彩,當面拆穿也可能是不合禮數吧!始終認定自己不用認同別人跟戀愛中自私的需求一樣,都是主觀的,不認同的人只是在狡辯。

戀愛的交易過程除了是持續的,亦是動態的。動態是形容不斷來回、不歇息的交易,以及不停更新、改變的交易內容。上段提出不論提供或需要的人只按自己的基準量度,符合或超越對方預期的要求將雙方更有效的認定對方為有信譽的交易對象,而此段(作為「現實量性」維度愛情觀的最重要一段)必須提出:即便是有無私奉獻或符合的交易,並不能將某雙方設定為必然的指定交易夥伴。在雙方同意成為一對一的戀愛關係而言,當一方的需要超出了,而另一方不同意被要求的量,就會促使她(他)們思考,對方是否自己適合的對象。但亦有可能出現以下情況:被要求提供及回報的一方不斷,甚至無私的付出,而要求的一方卻不置可否,沒有表示她(他)是否同意與對方的交易內容。她(他)甚或對第三者產生愛慕,展開追求,卻仍然與原本的對方保持關係。「應然」角度者會立馬跳出來指控種種不公平、應備受譴責之處,但除此以外,難道看不出人的愛情的缺陷嗎?我深切的認為愛情是必然帶有缺陷的,而最大的缺陷,即在上文重覆出現——所有交易中的判斷都只由一個個體確立。由我想妳(你)愛我、我想給予妳(你)這些那些、我想從妳(你)身上得到甚麼,到我從妳(你)身上沒有得到足夠的回報、我在妳(你)心目中的地位不是我所想的等等,明顯地表示一方從沒有脫離愛情是從私欲出發的基調,即使成為了愛侶,社會中沒有任何一則規範或一個系統令人必然地以公平之名照顧對方的感受或滿足她(他)的需求。所謂的社會規範僅僅將戀愛關係定為一對一的關係,當中包括曖昧、確立關係、正式戀愛的交易過程環節,只由其中一方為自己定奪,但她(他)執行自己意志的範圍卻擴展至戀愛交易中的對方。一旦不滿意交易現況,她(他)可以全盤否定交易符合她(他)的需要,因為由一開始戀愛追求的根本不是公平的交易,而僅僅是某指定形式的交易。

不由分說,我不同意戀愛的雙方應視對方為「唯一的」伴侶。「唯一的」有種既定的意味,然而假如伴侶是自己選擇的,而中斷一段關係後又可以重啟另一段,何來唯一呢?甚至社會要求戀愛的雙方只有唯一的交易對象,否則被視為不忠誠,這不過是一套「應然」的說法,實際上掌握「是否接受」的人就只有個體自己,所以我只會無情的認同這不過是交易告吹愛情不是唯一的,而是「附條件的」(conditional)。是否接受別人條件,開展關係,再而進行交易,都是因接受條件而確定;亦可以因條件要求改變而中斷一段關係。雙方在戀愛擁有絕對的權力,哪怕是讓人心傷的權力。

最後一條問題:主觀的「應然」愛情觀是否應該套用到所有戀愛關係上?我不清楚,這問題不是思辨範圍內的問題,而是對我這作為社會內的個體而言的觀點。我想我不是個甚麼好人,也許不應該妨礙別人找最適合的吧,我可能不應被愛,但若被愛,我又可以如何?

最原始的戀愛(如有)早被蓋上層層薄紗,令人愛不清、摸不透。戀愛對象也不過是社會碎片的結合,但假若雙方都認為是真誠、無悔的,她(他)們本身是甚麼,又有何干?反之分手、出軌亦然——人間從來沒有愛情的終審判,只有「誰能讓你愉快 便算 合襯」。假如不能看開,甚至祈求人人都一心一意只屬對方,唯願住在深海的鮟鱇魚夫妻能給人類上一節課,好好傳授我們以吸取對方血液為生的經驗,製造永不分離的肉體和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