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校園新聞採訪與寫作

《新快報》為失實報導致歉事件 – 新聞自由何價?

教師評點:
表現不錯,參考了多份報導才撰寫,顯示大家查證和比較工作做得認真。這種務實精神,值得讚揚,也值得全體同學持續追求。

事件簡介

在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新快報》一共刊登18篇針對以長沙為基地的中聯重科的報導,其中14篇標明為是次涉案記者陳永洲報導。 於2013年10月19日,記者陳永洲被長沙公安以“損壞商業信譽”的罪名拘捕,並轉移至湖南拘留。

陳被拘捕後四天,《新快報》於10月23及24日連續兩日於頭版以“請放人”為題促請長沙公安釋放陳永洲。報導引起輿論極大迴響,普遍支持《新快報》,並向長沙警方施壓。

兩天後,央視報導陳永洲承認收受賄款作虛假報導。央視報導播出翌日,新快報於頭版以十分一版面刊登道歉聲明,承認對稿件審核把關不嚴,中國記協譴責陳永洲偽造新聞 。

10月29日,《新快報》母公司《羊城晚報》新聞集團宣佈對該報展開內部調查。

報導簡介

《蘋果日報》於10月28日中國新聞版(A29)以約半版的篇幅,以“《新快報》致歉 譴責受賄記者”為題報導事件。報導主要分為三部份,首先介紹事件發生始末,又引用內地博文,指向內地首家公關公司“藍色光標”可能牽涉是次賄賂事件。亦有在報導旁邊以一個表格列出近年內地記者爆料遭算賬事件。
蘋果日報認為事件會進一步影響內地傳媒的聲譽,令新聞媒體不能有效達到制衡公權的功能。蘋果亦批評央視未審先判,不應在事件未定案就公開陳永洲認罪的錄影片段。

評論

就此事件,我們認為有三大問題:首先,我們質疑涉事企業中聯重科是否真正清白;第二,長沙警方在此事的執法上有否濫權;第三,央視未審先判有違反程序公義之嫌。

第一,中聯重科為湖南省政府部分所有,長沙是湖南省會,該公司其餘股份在香港和深圳上市。作為一家由政府部份擁有的公司,而是次主動執法的又是長沙的公安,讓人不禁聯想中聯重科與是次執法機關的關係。另外,根據華爾街日報中文網的報導指,在香港與深圳上市的中聯重科兩次因賬目問題遭停牌,而兩次的停牌分別是由陳永洲的報導和一封匿名信引起的。雖然公司方面否認賬目有問題,但相信香港當地媒體和監管機構應該會先掌握一定證據才會作出停牌的行動,因此恐怕陳永州報導中聯重科在賬目上的問題並非完全子虛烏有。

第二,即使陳永洲真的有收受利益作虛假報導,拘捕他的似乎應該是廣州而不是長沙的公安。明報社評就引述北京律師夏楠在微博的內容指,案件之管轄權不論從案發地或機構犯罪角度看,均屬於廣州而非長沙公安,因此長沙警方其實違反了執法轄地原則。加上剛才提到中聯重科為湖南省政府部分所有,是次長沙公安在未有事先檢控下迅速抓人,更讓人有官商勾結、屈打成招的聯想。

第三,蘋果日報引用實名舉報能源局前局長劉鐵男的《財經》雜誌副主編羅昌平的意見指,記者受賄固然不對(假設他真的受賄),但警方跨省刑拘記者以及央視未審先判,造成的傷害更加深遠。而BBC中文網也引述批評人士指,如果真的有證據證明陳永洲犯有刑事罪(官方目前除了陳永洲的認罪外,似乎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他收受賄款,也沒有指名是哪一家機構行賄),也應該先依法起訴再逮捕,而不應該先逮捕再強行要求當事人在電視上「坦白」。而就此事國際維權組織也發言指,中國警方這種做法與法治和國際慣例都背道而馳。

結論

即使是次事件與一般的有償採訪問題有一點分別(因為根據警方現時的說法,陳永洲一案不但涉及收受賄款,也有捏造新聞的成份),但我們認為內地記者需要摒除採訪時“收紅包”的習慣。一來是未免讓機構有可以給錢做新聞的遐想,二來也避免收受利益後記者有不能如實報導的尷尬情況。

第二,是次長沙公安執法明顯違反執法轄地原則,此事反映內地警權過大。如果任由地方警察未經起訴就可以在中國各地沒憑沒據地抓人,只會令各個地區的媒體工作者人心惶惶,媒體以輿論制衡政府的功能形同虛設。

最後,不論陳永洲在事件上是否真的犯法,央視和長沙公安在處理此事的整個程式上完全違反程序公義。即使陳永洲真的犯法,先逮捕再強行要求當事人在電視上「坦白」的手法只會讓民眾覺得陳是被屈打成招。

// HO Ying Kit, Henry Chau Ho Haung, Chong Kin Yu, LO Cartwright, So Lok Yan Alice, TSANG Tsz Ch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