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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就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提請人大解釋《香港國安法》

行政長官李家超晚上宣布,他已決定就《香港國安法》是否容許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尋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李家超是在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下午拒絕律政司的上訴許可申請後,作出上述宣布。

較早時,高等法院批准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的英國御用大律師Timothy Wynn Owen,以「專案認許」方式,為黎智英被控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控罪,出庭辯護。律政司不服,向上訴庭上訴但被駁回,之後再先後向上訴庭和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申請上訴許可,但都被拒絕。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發表聲明,表示他昨天(11月27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他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香港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函件並有指明事項的附件。他就此召開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會議。

他指出,他決定作出釋法建議,是考慮和關注到以下8點:

(一)《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修例風波中所出現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於2021年4月發表的公開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風波是一場港版「顏色革命」,中央因此審時度勢,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
   
(二)《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六十二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我們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條文內容見下表)
   
(三)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有關風險包括策劃、串謀、勾結、提供資金及其他準備工作等,這些行為於早期階段潛伏發生且看不見,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前已經產生,但不易被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四)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其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五)《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八條和第四十二條等多條條文都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六)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三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七)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八)我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李家超說,他會在提交給中央的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上述提及《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或其他有相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上述的問題。他會盡快向中央提交報告,並請中央盡快處理。

更正:在「行政長官李家超在解釋尋求人大釋法時提及的《香港國安法》條文」的表中, 《香港國安法》 第三條本應有3個段落,但首次發表時遺漏了第二和第三段,現已補上。(2022年12月31日)


封面圖片:李家超晚上會見傳媒。